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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13歲少女扮彌豆子淪洩慾工具 男事後還稱我有女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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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2:4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聯合報 / 記者王怡蓁�新北即時報導

一名22歲的張姓男子參加同人展認識一名13歲少女,張男利用少女對他的好感,與少女分別在病房、租屋等處發生5次性行為,其中一次少女還扮演《鬼滅之刃》角色彌豆子去找他,張男不僅未戴套,事後還跟少女說,「我很早就不喜歡你,而且我有女朋友了。」新北地方法院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等罪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女在參加同人展認識張男成為朋友,張男利用少女對他的好感,在去年1月間與少女在病房發生性行為,隔沒幾天又在租屋處及U2電影館發生性行為,總共5次。後來少女情緒低落,向友人吐露此事,父母輾轉知道後報警處理。



在法庭上,張男坦承犯行,有意和解,並寫了一張道歉信。但少女父母非常憤怒,且少女對張男也充滿怨恨,並不想原諒張男。




公訴檢察官當庭痛斥,張男已有交往的女友,他明知少女未滿14歲,在半公開場合發生性行為,且未戴套,讓少女承受很大的壓力跟風險。其中一次,張男看完角色扮演的A片後,少女就是扮演成彌豆子角色去找他。少女曾表示被張男騙了,認為自己很髒,檢察官認為,這是因為張男不尊重少女,把她當成洩慾工具,後來張男還將此事在網路公開,導致少女被評論,不敢再上網。



張男的辯護人則稱,張男犯錯需要負責,但畢竟他是一個年輕人,犯行真的有如強盜等罪刑誇張嗎?張男確實對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是真的有如公訴人所述這麼惡劣嗎?並要求法院從輕量刑。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指出,張男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後,還用臉書跟少女說「我很早就不喜歡你,而且我有女朋友了。」甚至在網路公開貼文講出對少女的真實感受及責怪之意,對少女造成二度傷害。合議庭認為不宜輕縱,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等罪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樓主| 發表於 2021-4-21 22:51:31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的沒的.....XD 「鬼滅○刃」ゼォアヵЗソ美少女」

(18禁-未滿18歲切勿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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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2:58:4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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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飛羽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21-4-21 22:59: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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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02: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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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04: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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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21: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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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27:20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大大的分享abl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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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27: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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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29: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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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天之翼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21-4-21 23:39: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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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41: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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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1 23:47:34 | 顯示全部樓層
13歲就知道自己的未來發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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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02: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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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20: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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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25:48 | 顯示全部樓層
跟上流行
感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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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33:0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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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55:22 | 顯示全部樓層
COSPLAY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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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0:59: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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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2 01:08: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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