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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離婚婦在群組大寫前夫婚外情 法官判她要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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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3 12:26: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8-04-13 11:10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婦人「小芬」與前夫「阿雄」離婚後,懷疑在婚姻持續期間「阿雄」與「小麗」有婚外情,就在阿雄家人的LINE群組,指「小麗是阿雄的外遇對象」、「聽說小麗要去買房子,與阿雄共築愛的小屋」,經小麗提告,法官依誹謗罪將小芬判處拘役70日,民事方面判小芬賠償10萬元。

女子「小麗」(化名)指控,「小芬」(化名)與「阿雄」(化名)21年前結婚,至前年間離婚,小芬因懷疑與阿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有婚外情,即於105 年5月間,在其住處上網,在阿雄家人的 LINE群組,張貼發表名為「我與阿雄的婚姻電子檔」的貼文,內容提及「所以我猜測他和我所懷疑的小麗在一起」、「小麗是外遇對象」、「給他錢去買車載小三」、「往生阿公過世滿百日,過半個月兩人就迫不及待的約會了」、「小麗到三義有多勤勞你們應該都非常清楚」等語,並附上表格記載阿雄、小麗頻繁出入旅館情形,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足以毀損小麗之名譽。

105年8月間,「小芬」又在電子檔提及「聽說小麗去三義買房子,恭喜喔! 阿雄和小麗要共築愛的小窩了?請問阿雄的現金都跑到小麗那裏了嗎?請問小麗恢復單身了嗎?」,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向該群組之成員指摘小麗與阿雄可能要在苗栗縣三義鄉同居,足以毀損小麗名譽。

一、二審認為,縱認小芬所指摘言論為真實,但小麗既非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而小芬所指摘之事項,顯與公眾團體事務無關,僅屬私人道德問題,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則小芬既針對小麗個人之私德予以指摘,復與公益無關,而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依刑法但書規定,自難辭誹謗罪責,因此依誹謗罪將小芬判處拘役70日確定。

被害人以身心飽受煎熬,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小芬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以小麗求償金額過高,判決小芬應賠償10萬元。
發表於 2018-4-13 15:37:09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呢???
明知道有外遇也不能說囉??
因為就算是實情~只要不是公務員~不是公眾人物就與公眾團體事務無關,僅屬私人道德問題,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
去她奶奶的~誰會在家人族群裡寫有關公共利益有關的事??
究竟是保護罪犯名譽重要??還是維護家庭和諧重要??
連電視上的罪犯都要打上馬賽克~敢做還怕人家知道嗎??
還是監獄人滿為患~能少抓就少抓???


離了就離了~何必不甘願呢??
今天會養小三~明天也會養
讓小三體驗一下老公外遇的經驗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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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4 00:27:2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我真的不是很了解
依這個邏輯的話
那新聞報導的部分是否都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存在
一律都要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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