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賄的人、事、時、地、物完全不對。王隆昌教授被指控的見面時間居然是在上課的時間,你會相信嗎?法院請北科大人事室提出的正式上課證明,檢察官與法官居然不採信,反而相信一個自稱是王隆昌教授的學生,後來又改口為曾聽過演講但並不認識的董事長特助的片面之辭。試問,你敢收一位從不認識又沒人介紹的陌生人的百萬賄款嗎?而謊言中最離譜的是:送錢的特助居然是在下雨天坐公車在新生南路下車步行走數百公尺,並攜帶茶葉禮盒、服務建議書及數十萬元現款至濟南路二段的丹堤咖啡,只因該公司會計查不到坐計程車的報帳,而不得不撒謊。你相信一個年營業額上百億大公司董事長的特助會節省到帶幾十萬現款坐公車,冒雨再走幾百公尺去送錢嗎?居然法官和檢察官這也相信,寧非怪事?這種指控,若是在美國早就當庭宣佈:The game is over了!
判決書也承認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但“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酙酌”(Oh, my God!)。其原因是:事隔四、五年,證人記憶隨時間經過淡忘,乃事理之常。請問:誰當過你的老師,會四、五年間完全遺忘嗎?為什麼證詞一旦發生矛盾之處就隨時轉彎呢?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判決所持理由,既乏有力物證,證人證詞亦漏洞百出,豈能由法官之“自由心證”便予定罪?這種邏輯和工程師的邏輯背道而馳,也是我們最不明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