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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無債務關係,土地設定時被列為債務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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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6 22:13: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日前父親過世,在辦土地謄本時,發現一筆我父親朋友以我父親名字登記的一筆土地,被設定400萬元,因此筆債務為我父親朋友與設定人的債務關係,設定人與我父親無債務關係,可是設定人卻在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把我父親與我父親的朋友列為債務人,請問
1 如果我父親跟設定人無債務關係存在,是否可以要求設定人把我父親的名字從債務人中塗銷
2 設定人在設定的過程中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煩請解答 不勝感激
發表於 2012-6-16 22:28:24 | 顯示全部樓層
哪種  抵押權?

普通?
最高限額??

如果確定是假債權

........................................可比透過訴訟 訴請塗銷抵押權

(2 設定人在設定的過程中是否涉及偽造文書)...這耴果確定是假債權可以並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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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6 23:55: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 VISTA01 的帖子

感謝您的解答
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400萬元
想在請問此土地設定的存續期間自84年10月5日至87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是87年10月5日,過清償日期快14年了,此設定還有效嗎
偽造文書的追訴期是多久,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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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7 01:16:23 | 顯示全部樓層
設定仍然有效

20年

從84年10月5日起算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80 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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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6 23:05:59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謄本上  你父親是擔保物提供人
還是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
有很大的差別
告知我才有辦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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