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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監委要調查假老農 鍾紹和:吃飽太間!來調查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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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22:52: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www.nownews.com/2011/10/14/301-2749434.htm
監察院14日發佈新聞稿指出,一年發放老農津貼超過500億元,並有「假老農」問題,也無排富條款,監委沈美真、李復甸、劉玉山申請自動調查,瞭解老農津貼是否符合資源公平合理配置,以致社會福利資源嚴重錯置。國民黨立委鍾紹和大罵,「他們太閒了,沒事幹!」、「來調查我好了!」
監察院表示,老農津貼實施十多年來,一再調高金額且無排富條款,一年老農津貼發放金額超過500億元,甚至有「假老農」問題。
監院指出,「現今政府債台高築,財政困窘,老農津貼仍無排富條款,監委沈美真、李復甸、劉玉山100年10月14日申請自動調查,瞭解老農津貼是否符合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原則、有無排擠提升農業競爭力經費,相關權責機關對於該津貼請領資格,是否未合理規範並妥適審查,以致造成社會福利資源嚴重錯置等。」
鍾紹和的立委選區就在高雄市美濃區,當地區居多數以務農為生,他多次公開主張老農津貼是對老農的生活補助,只要年滿65歲即應有資格申請,而且他贊成老農津貼加碼,提高到1萬元。
鍾紹和聞訊後,氣得大罵,「吃飽太閒!」在這個重要節骨眼做這些,枉費馬英九總統提名他們當監委。
鍾紹和表示,立法是立法院的職權,監委嚴重侵犯立法院行使的職權,而且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是由總統頒布的,監委要調查應去調查農政單位是否妥善照顧農民。他還說,「來調查我好了!」、「氣死我了!」
原文網址: 監委要調查假老農 鍾紹和:吃飽太間!來調查我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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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委做太久,有官威了,講的出這種話嗎
什麼叫在這個重要節骨眼做這些,枉費馬英九總統提名他們當監委
憲法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7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各位監委 請大力的查 我絕對支持!!!
發表於 2011-10-14 23:04:4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道在這節骨眼上,鍾紹和會怎樣看邱毅了?
邱毅的大刀亂砍,會砍傷民進黨的蘇嘉全,也會砍到很多國民黨的大人,只要砍到都會受傷。
.
政府的農業政策與遠景是什麼呢?
事件早就失焦了!
農民就不能住比較舒適的房子嗎?
農地上就不可以有水泥,舖水泥了嗎?
媒體上一堆根本不知道農業與農村的人隨著邱毅起舞大放厥辭,其實根本不知道農業知識與技術發展的現況,想當然爾地拿著刀棍亂揮,傷到自己人就知道苦了!事實真相明朗以後就知道自己的淺薄無知了!

[ 本帖最後由 riufu 於 2011-10-14 23: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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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23:24:01 | 顯示全部樓層
農地非農用就是在養地的假老農
蘇豪宅就是一例子

不管藍綠無黨派的人
農地非農用 就是為了養地 以便日後大賺炒地皮的投資客
好好調查 以便打擊爆利的投資客 加重課稅
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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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23:27: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iufu 於 2011-10-14 23:04 發表
不知道在這節骨眼上,鍾紹和會怎樣看邱毅了?
邱毅的大刀亂砍,會砍傷民進黨的蘇嘉全,也會砍到很多國民黨的大人,只要砍到都會受傷。
.
政府的農業政策與遠景是什麼呢?
事件早就失焦了!
農民就不能住比較舒適 ...

對啊..農民當然可以住大房子..也可以舒適..但..是誰說不讓農民住得好的啊..沒人說吧..
只有一個不是農民,但自稱是有務農的蘇先生..說農民不能住好點嗎這類的話..
人家是針對他.他偏偏扯別的..他自己知道..他?..是農民嗎?...不是吧..
國民黨很多大人?..如果跟蘇先生一樣..那本來就該砍...不是農民..假農民..真豪宅..早就該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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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23:57:07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上的真是要給你按個讚, 說的真是震聾啟瞶阿!

農民不但要住得好, 而且更要住的超好, 把歐式別墅往田的正中央釘下去, 左假山右流水,前閘門後高牆, 四週盡圍個銅牆鐵璧, 鐵欄杆圍繞, 往樓頂上一站, 真個是拔劍四顧心茫茫, 朕即天下擁四方. 讚!!

農地上當然要有水泥, 一堆愛台灣的人, 根本不知道台灣的農業技術與現況, 別人農作物要種在土裏, 還要澆水, 咱們台灣人高科技的農業技術, 是可以把農作物種在水泥地裏.

試問, 能把水泥, 豪宅, 流水假山, 銅牆鐵璧及農作物合而為一. 舉世哪個國家能?? 僅台灣唯一而已. 太無知淺薄了.... 哈哈!!

監委要查假老農???? 真是太閒了, 水泥地都能種農作物了, 哪有什麼真老農假老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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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01:11:37 | 顯示全部樓層
農民想住好房子請蓋在"建地"上,謝謝。
農舍有農舍的規格,
您還是別挨罵了...
抖這什麼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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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07:57:39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查就全台灣的都查,
南部有太多豪華農舍了,
都這麼有錢了,還好意思領老農津貼,
蔡英文還說津貼提高到7000不排富,
真不知道腦袋想什麼??
怪不得台灣的農地越來越少,
原來都被拿去蓋豪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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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08:33:08 | 顯示全部樓層
拜托要查就全查
有多少公務員退休後用退休金去蓋農舍的呀
反正註定是要死一票的
沒看到農委會現在已經龜縮了
我想因該是經過評估發現如果硬要查
根本是在打七傷拳 所以暫停介入
只讓媒體跟名嘴繼續洗腦民眾挑撥是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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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08:38:50 | 顯示全部樓層
農舍演變至今,已變成藍綠混仗了,蘇嘉全倒楣要選副總統,所以
被拿來當特例來打。
鍾紹和算是被掃到風颱尾,不過最難堪的要算趙麗雲,剛開完記者
會說自己一切合法,就收到新北市的六萬元罰單了。

早在農舍議題引爆時,我就說過這本來就是政府與民間心照不宣的
秘密。
農舍被拿來當工廠來用,政府不但爭一隻眼閉一隻眼,還向這些工
廠收稅金捏。當初這些工廠的執照是如何過關的 ?? 到現在我還很
好奇耶。

農舍還牽扯上社會觀感,那些政論節目知道社會觀感如何嗎 ??
我可以告訴那些媒體人,社會觀感就是,經過邱毅這麼一鬧,現在
住農舍的人千萬不要得罪人,不然哪天被人向縣府舉發了,只能活
該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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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啊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1-10-15 09:52:0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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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09:58: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6# mobilsuit 的帖子

請問你:
農舍有農舍的規格

你說的這句話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呢?在你的心目中農舍應該長成什麼樣子呢?
我沒有興趣為蘇嘉全辯駁,我也無意為已經蓋農舍的人說什麼話,只是不希望大家對不清楚的事在還沒有充分了解之前就在大吵大鬧,沒有什麼意義。
立法的目的是在規範、發展,防止資源被濫用,環境被破壞,而不是用來懲罰立場不同的 [敵人] 。
我提供一些網路上輕易可以找到的,有關 [植物工廠] 的資訊給你參考,看完之後相信你會改變你的看法與態度。
政府的農業政策應該審慎檢討!農委會的主管官員在 [蘇嘉全農舍案] 上的表現在我看來是失職。
.
植物工廠相關影片介紹:
台湾の花・農業技術展示会(植物工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qdmlJP2twc&feature=fvwrel

光茵生物科技非凡專訪
http://www.youtube.com/watch?NR=1&v=nAR3gEDVih4

環境配慮型植物工場 "Super energy saving"vegetable factory using hydroponic technolog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lcStGidH2A&feature=related

植物工廠與植物栽培箱發展應用.wmv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y4K-muBYUQ&feature=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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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1: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查吧!

鍾紹和言語有問題

監委只是執行他應盡的權利和義務而已

所以查吧!

只要是農民身份有問題或爭議的人

都應該接受調查

無關黨派問題

而是公平與正義問題

所以無需把監委查假農民身份問題加上政治符號

鍾紹和有錯邏輯

是他自己把問題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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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1:48:07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好像都以為

台灣很多人都在農舍蓋起有問題的大農舍

所以就應該就地合法

過去沒人去挖這問題

現在有人挖出來

就應該好好的利用現在來重新思考

農地問題

不管是民宿或是植物工廠

都要有一規範

更何況是超大農舍

在討論區上

很多人都非是在鄉村生長的人

總在說一些自以為是的觀點

真的從事農業的人

是不會輕易把房子蓋在要生產的農地上的



過去沒被人挖出來

也不能就說這樣就是可以的

這是國家國土問題

應該查的就查

現在應該是改變這樣錯誤想法的時刻了

看在從事農業的農民眼中

爛用農地的人

是罪很重的

本人在彰化二林農業大鎮成長

看著這二十多年來

家鄉農業農田的變化

深感依現在的農地使用方式

對未來破壞很大

是應該把這問題撥正的時刻了

農田就應該有農田的用法

不是沒人去挖

就當做一切是合法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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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2:59: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kuyun 的帖子

K大: 你好像離投票越進就越亢奮阿!! 哈哈!!

加料真沒用嗎? 你呢把工廠加料了, 你樓下的把民宿,農場也加料了.

還好國民黨是馬金外加個吳在選, 假如國民黨是大蘇大宋外加個謝, 民進黨可能早趴了!  一切純屬猜測. 哈哈!!

用把刀子切一切就可以算賠率了, 有農地沒農地的, 有舍沒舍的, 有稅沒稅的, 幾刀下去外加幾個OK繃, 呵呵!! 做生意哪有不送贈品的, 可也罕見送贈品送到倒閉的阿!! 呵呵!!

所以與其監委查真假老農, 還不如政策調一調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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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3:26:06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於農舍這件事,superbird 有一篇見地十分獨到的文章,在這裡貼出來給大家參考;個人覺得他參考現行法令規定加上個人見解,十分有參考價值。
(我將本篇文章完整貼出來,有興趣的人可以到他的貼blog看看。)
====================================================================
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出處: Superbird - 就是鳥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superbird/5732350#ixzz1apCtoLDx
2011/10/13 00:02:58

有關蘇嘉全農舍的爭議,從一開始邱毅爆料時,其實大家也搞不懂到底是合法或違法。有關合法與否的爭議,農委會眼看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找不到「違法」事實,因此推給屏東縣政府自行處理。但今天屏東縣政府回文給農委會,農委會又不滿意。但屏東縣政府文中希望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農委會解釋清楚,但農委會又不講清楚。

我為了搞清楚,什麼是農民,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農業,除了法定的地目之外,在土地上的什麼樣的行為就可以算是農用,以及究竟有什麼條文限制農舍興建,乾脆把農業發展條例找出來仔細讀一讀。

農業發展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先把目的講清楚,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也就是說,把大門打開,並非以狹義的「種作物來賣」為本條例促進農業發展的唯一目的。

『第一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第三條 一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從第三條來看,農委會主委說什麼叫做農用,說小學生都知道,看來其實並不那麼簡單。主委原本說要作物要種來賣才算。顯然他沒有好好看自己主管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中說明:「森林」、「保育」也算。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等也都算。只要不開發,不變更地形地貌,維持地表植生良好,是否就可以視為「保育」?因此也認定為「農業使用」?

其實從第三條第一款,從事農作等產製銷與休閒都算農業。也就是說,我耕種作物,不管賣不賣,不管我自己吃不吃,我純粹耕種休閒也算農業。種花種草怡情養性也算農業。

至於「農民」,也並非如陳主委所說要種作物來賣錢的才算農民。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而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因此,即使是公務員在假日種菜,也是符合本條例敘述的農民。

『第八-一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八-一條中講的好像就是農舍,但卻沒有出現「農舍」二字。包括較為簡陋的農舍(以竹木、稻草、角鋼等搭建的),也包括較高附加價值的「農業設施」。這裡看來並沒有包括「住宅」。這一點條文並不明確。因此,這裡講的應該是屬於生產設施的工寮、加工廠、倉庫等生產相關設施,而非給農民居住的「農舍」。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中講的就是「供農民居住」之用的「農舍」吧!因為這裡提到的是包括可以用「集村」方式蓋的農舍。顯然,這就不是「工寮」或「倉庫」或「加工廠」,而是居住用的農舍。至於「農舍」中或「農舍」旁是否要有個小房間,提供存放「務農器具」,鐵牛車,法令裡面完全沒有提到。

本條例其他的條文也都沒有再提到有關「農舍」使用的相關限制或農舍使用與農地利用方式的其他要求。

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也都沒有提到興建農舍的其他事項。因為根據本條例,農地的使用或不使用,並未改變農地的屬性。農民的農業行為也在本條例中加以說明了,因此法令中並沒有任何限制農地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不得興建農舍」。

綜觀農業發展條例與施行細則,蘇嘉全與家人取得與興建農舍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的法令條文。

當然,現在國民黨和民進黨的某些人都說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樣的說法,意思就是說這是「政治」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政治問題,就要蘇嘉全去拆掉他「合法」的農舍,不是很奇怪嗎?馬總統不也說政府要依法行政?那蘇嘉全又何必害怕?

身為一個台灣人,買一塊農地,沒有把它變成停車場、沒有把它設法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商用地炒地皮,好好地在這塊農地上蓋間房子,依法稱為「農舍」。周邊的土地,即使沒有種植實用作物或農業作物,但也許在假日休閒時可以種種菜,種幾棵果樹。將來這片大好的農地可以自己退休後再來種種作物,或留給子孫家人利用。除了合法之外,這樣的行為哪裡「政治不正確」了?

政府有規定農地都一定要種植、生產,不然就要變更地目或沒收嗎?進入WTO要農民休耕,不也是政府?為了在缺水時期調配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要農民休耕的,不也是政府?要把農業用水調撥給中科使用還找國科會出錢幫水利會整建渠道的,不也是政府?把農民的農地搶去搞科學園區讓科技廠商低價取得土地,讓政客、財團同時炒作農地價格獲取暴利的不也是這個政府?

蘇嘉全他們好好地保留這塊地,蓋間農舍給自己住,有違反身為農民的價值嗎?

蘇嘉全的農舍哪一點讓社會觀感不好了?

說穿了也只有住在台北市豪宅裡面的那些人對蘇嘉全的農舍的觀感不好而已吧!

[ 本帖最後由 riufu 於 2011-10-15 17: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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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5:1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心裡自認是合法 就像那條產業道路一樣 繼續封死不給老農走呀

蘇嘉全如果心裡有數是合法而不害怕?
為何空蕩的庭院,一夜突然多了二、三十棵的金桔、葡萄柚苗、果樹盆栽,還有門口本來鋪好的柏油馬路,也在一夜之間翻成了泥土路。
為何夜市不再開市?
為何.....
因為心知肚明是不符合農地農用
所以才做這些事 不是嗎?
這和 小偷看到警察會 心虛的落荒而逃 是相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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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5:56: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iufu 於 2011-10-15 13:26 發表
對於農舍這件事,superbird 有一篇見地十分獨到的文章,在這裡貼出來給大家參考;個人覺得他參考現行法令規定加上個人見解,十分有參考價值。
(我將本篇文章完整貼出來,有興趣的人可以到他的貼blog看看。)
======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呃....~~
不好意思
有這方面的細則方便分享嘛~~@@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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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6:4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7# sunray0530 的帖子

農委會對你所提的問題__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訂有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但這方面的專業知識與法規不是我的專長,還有其專門及細節的問題則需要花時間或能更快找到答案的人幫忙了。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簡介
農業推廣科 李榮華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617

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案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第一條 明定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明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第五條 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

第六條 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

    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

    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明定農業用地興建圍牆、興建地下層及興建個別農舍有關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許可條件等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明定集村興建農舍有關戶數、基層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道路寬度、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公共設施、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規定。

第九條 明定為防止農業用地重複申請之管制方式。

第十條 明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且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訂定農舍標準圖之法源依據。

第十二條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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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6:48: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8# riufu 的帖子

上面是對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的介紹,不是辦法原文,辦法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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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732&Itemid=57

發布日期:2004-06-16
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九0八三0五四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九00一一六七一八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七四二二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九一○○五一二五三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三七八八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四八六二八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六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 繼承。(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但離島地區,得以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二、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但於福建省金門縣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為六公尺,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

七、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第九條 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於農舍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

前二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第十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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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15 16:56:54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真要談到農舍問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110013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
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
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以上的法條內容,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興建農舍
紅色字體的部份是我要說的
底下是引用的~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如果今天蘇太太要說金桔是他種的,那他勉強符合第3項,因為有直接從事的動作
但是不符合第一項休閒事業的規定,因為並沒有開放參觀以及經濟活動
不能證明這是休閒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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