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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法律專家給ㄍ意見 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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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30 20: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因借貸關係債務人跑ㄌ,因有親戚關西,從債務人ㄉ侄子那有拿到債務人房子ㄉ鑰十(該姪子也住在那),隔天就開門把他搬ㄌ空,後來債務人ㄉ家屬也想說算ㄌ,欠債還債也就沒在那當時提告,事情過ㄌ4ㄍ月忽然提出告訴.
1.可以確定ㄉ是該房子社區ㄉ監視器是損壞ㄉ,但社區主委(主委也被債務人倒ㄌ50萬)基於主委職務同意當本案ㄉ證人
2.那天搬ㄉ時候有很多債權人及地下錢莊ㄉ小地以在外面等候(不只有我門爾以),甚至有人在ㄅ撥由七洩恨,是我門拿鑰十   
   開門搬ㄉ少數幾樣被別人搬走
3.警察局送件後被退回說要補充筆錄,要到我門家拍照若不同意要申請搜索票來拍照.
   現在有ㄍ問題就是:若債務人家屬有認出是她們ㄉ東西時,我們也說是我門ㄉ東西甚至也有保證書(當然東西確實是債務人ㄉ)檢察官或法官會怎ㄇ來判定ㄋ
4.我門趁現在還沒來查時把所有債務人ㄉ東西搬走好ㄇ(只是會很麻煩)
5.這樣ㄉCASE會被起訴ㄉ機會大不大
感謝再感謝!
發表於 2009-10-30 22:46:4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你麻煩大了...
未經債務人同意...你這樣搬...我想有至少有侵占的問題
1.主委當證人?...我想他一定會說有看到你搬東西
2.搬就是不對...不管有多少債權人...或是黑與白
3.買東西的證明不只是保證書就可為證...一旦所有人提出購買證明(發票或是
   分期付款明細證明等)或是詳細敘述物件的細微特徵...你會當場掛點
4.罪上加罪...因為你自己說有人證(主委)...還有警局也已成案照相
5.我想債務人是想逼你們來跟他協調債務...所以我建議好好跟他協調....如果
   最還想用這些物件來沖抵債務...那請所有人針對這些東西仟一張讓渡證明
   書給你...這樣你晚上就比較睡得著!!!
凡事要三思...不然會惹禍上身!!!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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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30 23:57:20 | 顯示全部樓層
債務的解決需有檢警陪同.以防日後有爭議...
1.也犯了侵入住宅罪..及不當得利
2.小心事後不認帳說是您們強行侵入.加上當時債務人不在.那更慘..有加重竊盜的嫌疑
3.除非他能證明東西是他們的..如再哪裡有記號....不然很難認定.通常以提得出證據為主
4.有些事私下做就好..不過小心點
5.只要不是公訴罪.基本上都可以雙方合解
最讓人擔心的事現在他們不認帳.也沒請他們寫讓渡書或合解書.沒白紙黑字..就比較麻煩點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09-10-31 00: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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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0-31 00:42:13 | 顯示全部樓層
但是要時是債務人他姪子給ㄉㄋ,也算是竊盜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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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31 01:14:26 | 顯示全部樓層
1.「從債務人的侄子那有拿到債務人房子的鑰匙(該姪子也住在那)」此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
         鑰匙的取得、姪子是否同意進入住宅、是否可得知債務人同意進入住宅尚需討論。故為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一項 。主委作證?做什麼證?證明你們侵入住宅還是證明你們與債務人之間有借貸關係?
    2.「是我門拿鑰十開門搬ㄉ少數幾樣被別人搬走」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強盜罪)第一項第四款
         因為閣下的行為主體只說是「我們」故可推定人數為二人或大於二人,再加上現場當時尚有其他債權人於現場
         進行「搬運」行為故此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強盜罪)第一項第四款。
    3.你在做筆錄進行陳述時,若表示該動產為自己所有,而事後證明時為債務人所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
    4. 「我門趁現在還沒來查時把所有債務人ㄉ東西搬走好ㄇ」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5.看當事人,如果他想趁機把債務給清除的話,可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但如果他純心以告人為樂趣的話
        恩....那就自求多福吧!


以上僅就刑法方面發表一點淺見,僅屬參考之用,如欲更詳細之分析請洽詢專業法務人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答你剛所發表的問題
如果鑰匙的取得是否正當
以及
債務人的姪子意思表示自由與否都不討論的話
根據盧映潔老師書上(刑法分則 第二版 P.531第二段第六行)撰述
此係為「潛在衝突」
意思是,居住人有數人,現場者係同意,不在現場者則不同意(侵入住宅)
此情形原則上應以在場者為優位,得其同意進入者,「應」不成立本罪


P.S.可以不要打注音文和改正一下錯字嗎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10-31 01: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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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0-31 01:42:07 | 顯示全部樓層
筆錄沒有承認有搬東西
這借貸有本票為證
主委是看到我門有去搬(當時有很多其他人我們也不認識)他又沒有拍照為證且監視器也壞ㄌ診ㄇ證明
我可一說是主委跟債務人聯合巫告(因主委跟債務人也有借貸,期約主委若作証人就先償還他錢)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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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0-31 06:00: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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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31 07:42:22 | 顯示全部樓層
2.哇!簽了本票耶!
   那既然都已簽了本票了
   那就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好啦!
   假使本票的形式與實質都有效的話
   本票的功能是很強大的
3.這時候就比誰的證據多啦
    誰拿出來的東西多
    就比較容易勝訴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10-31 07: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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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0-31 12:17: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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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31 12:44:1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件事很簡單.
只要屋主沒同意.
凡進入內者.
都可以算侵入.
未經屋主同意搬東西抵賬者.
可算偷竊.
不然要法院執行幹嘛.

姪子住在哪裡是一回事.
並非代表姪子住那裡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除非.姪子有屋主的同意授權書.
不然.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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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 06:25: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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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7 09:48: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simde123 的帖子


樓主
標題。滿篇文章。注音文
法律版區不是網路聊天室。網路基本禮貌都不知道?

還奢談請別人幫忙?

法律知識。實用時。請不要裝可愛。
到法院訴訟時。就很清楚

冷..........................................


欠錢。民事
竊盜。刑事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7 09: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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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1-7 11:27:27 | 顯示全部樓層
上面大大你它媽也管太多拉八
我感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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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7 12: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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