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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網拍火車票 有賺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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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 01:54: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台北市一家銀行女職員上網賣一張台鐵車票,賺三百八十元,被警方依違反鐵路法的加價圖利罪嫌移送法辦。她承認賣車票,但不知道犯法。

一名姓氏罕見的銀行女職員,今年初參加公司同事團購,向台鐵預購車票,她買了兩張台東到台北莒光號車票。在預訂搭車日之前幾天,她上網貼文欲出售一張車票,原價六百廿元的車票最後以一千元賣出。鐵路警察局接獲檢舉,查出她的身分將女行員約談到案。

警方偵訊時,女行員承認賣車票,不知道犯法。她說,是因臨時多出一張車票,不知如何處理,才上網拍賣車票。貼文沒多久,一名網友出價一千元購買,她認為車票順利賣出又有賺,即與對方聯絡,買方依約匯一千元到她帳戶,她寄車票給對方。

警方指出,鐵路法六十五條規定,公民營鐵路車票屬於專賣,有多的車票應以原價轉讓或向台鐵、高鐵退票,不能加價出售,加價出售即觸犯鐵路法的加價出售圖利罪。依規定,違反加價圖利罪,可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檢方傳訊女行員,她十分緊張,強調並不知道加價賣台鐵車票觸法,如果購票者用原票價向她購買,她也會賣,但是購買者一出價就是一千元,沒有討價還價,讓她喜出望外,請求檢方查明買方是否為台鐵人員或鐵路警察,引誘她犯罪再逮捕。

鐵路警察局表示,連續假日、周休例假日期間,北迴線的黃牛票依然很猖獗。如果原價販賣火車票並不觸法,台鐵及警方不會自己檢舉再約談當事人移送法辦。



新聞來源: 聯合報

鐵路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65 條(購票加價出售圖利罪)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64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發表於 2009-3-3 02: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活該~~多一張車票還想多賺人家380
這行為跟賣黃牛票有什麼不同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做錯就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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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 21:49:22 | 顯示全部樓層
長這麼大到今天才知道鐵路法有這樣的規定..
真是長了見識..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阿...(趕快轉告親朋好友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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