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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 關於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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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諠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2 16:5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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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3 18: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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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諠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9-1-13 19:57: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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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4 10:5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小諠 的帖子

樓主.請先閱讀條文.
網頁往下拉.第4篇.親屬篇.第5篇.繼承.

 




名  稱: 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
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九十八年一月 一日施行。
2.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B0000001 


第 四 編 親屬  § 967
   第 一 章 通則  § 967
   第 二 章 婚姻  § 972
      第 一 節 婚約  § 972
      第 二 節 結婚  § 980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 1000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 1004
         第 一 款 通則  §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 101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 1031
            第 二 目  (刪除)  § 1042
            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 1044
      第 五 節 離婚  § 1049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 1059
   第 四 章 監護  § 1091
      第 一 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091
      第 二 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 1110
   第 五 章 扶養  § 1114
   第 六 章 家  § 1122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 1129
第 五 編 繼承  § 1138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 1138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 1147
      第 一 節 效力  § 1147
      第 二 節 限定之繼承  § 1154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 1164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 1174
      第 五 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 1177
   第 三 章 遺囑  § 1186
      第 一 節 通則  § 1186
      第 二 節 方式  § 1189
      第 三 節 效力  § 1199
      第 四 節 執行  § 1209
      第 五 節 撤回  § 1219
      第 六 節 特留分  §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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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諠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9-1-14 18: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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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4 20:17: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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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5 20: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雖未經公開儀式而有戶籍登記
依民法982第2項推定有效婚姻(依本案應適用舊法)
必須經法院判決始能持該判決向戶政機關登記,不然戶政機關不會理會

至於向法院起訴部分,不管實務或學說都有無效或不成立問題
理應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而非無效,就我所知的實務,應採婚姻不成立為多數
建議你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法官見解不同會喻知變更,
不致逕為駁回。
建議你可以先上網看看該地區的法院判決。
之後
勝訴,再將該判決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就可解消

至於子女部分,如果大大是女的,當然為其母,民法1065第2項參照
如果大大是男的,法文無明白規定,同意魯大見解,不過本件顯然是自幼撫育
理當自然成為經認領過的父親,就我所知戶政機關不會更改原登記
除非經判決否認子女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否則應該不會改變已成立的親子關係
建議你到戶政機關詢問
不過如果要認領,你就認領,因為是單方面之意思表示即可,無庸經法院
反而是對造否認時,要經法院判決。
所以你自然為子女之父

父母子女之親子關係
既是父母,自然均會回歸民法1055、1055-1、1055-2相關認定親權歸屬
基本上父母可以協議
協議不成就要請求法院酌定之
傳統觀念認為子女歸屬於男方的想法已非潮流
法院現依子女最佳利益以為酌定
目前實務判給母親的機會大於父親,因為幼兒從母原則
不過並非絕對,只是參考而已
反正你就是要提出比對造還優的條件,
最佳的決定人選是子女,子女如果喜歡和你在一起,你通常是勝訴了
如果不是,那現在趕快對他好一點,不然敗訴機會很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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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5 20:46: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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