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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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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儀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4-9 12:4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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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0 09:31:28 | 顯示全部樓層
又學會一招了!!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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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0 14:36:2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曾在本論壇說明過(假車禍那篇)
再現實生活中
確實.只要有發生車禍
不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
都必須當下立即報警
鳳儀大大所說的.確實就是這種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的問題
110報警會有紀錄
也可以省下日後可能發生的問題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一杯不嫌多
二杯嫌太少
一時的莽撞
也許將會是你我家庭永遠的痛
支持酒駕再加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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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1 19:53:20 | 顯示全部樓層
現今台灣社會真是無奇不有,
詐騙集團橫行,連車禍都有人使這招!
真是要處處小心了!
多謝分享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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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4-16 09:13: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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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2 13: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黃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

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黃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黃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希望各位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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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14: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要怎麼說呢
真的是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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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21:30: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d8737188 的帖子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提供幾點給各位參考:

首先跟大家報告一下,警方單位沒有所謂"備案"的動作,只有"報案",一般大家都稱報案為"備案",沒有"備案"這東西的呦~~~
要嘛就報案,要嘛就不報案,沒有第三種的呦~~所以大家應該要訂正一個觀念,就是"報案"這名詞,警方也沒有在替民眾"備案"
的喔~~因為"備案"並不具任何效力,有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敘述,所以,沒有要求警方"備案"的喔~~

交通事故發生時,多半當事人會因緊張而不知所措,可能第一時間就是撥電話給親友說出車禍了,但是再怎麼緊張,為了保護自己,一定必須記得一件事,就是報警處理,且切記不能破壞現場,有人受傷的話另外要叫救護車(報警:110,救護車:119)通知您所在的位置,做到這裡,您已經初步保護到您自己了,還有車號要記(做佐證)。

待警方處理現場後,會約當事人製作筆錄(格式不一,可能因車禍種類而不同,但都是筆錄),這時就是當事人協商的階段,當事人就警方所做的紀錄(當事人確認無誤的車禍經過記錄)去做協調,條件若喬得ok,警方會幫當事人約當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來幫當事人製作和解程序,經過調解委員會製作完成的和解書就具有法律效用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權記載在文件上,作為請求一方不履行義務時的依據。

若談不攏,看當事人的意思,看是否有必要申請交通艦定,這個程序就是可能要走法院的路線了....

結論是,交通事故還是需要看嚴重性(此處指的是有沒有必要上法院),若是小小的車禍(小車損,或無生命危險的受傷),當事人若任為想簡單處理的話,在此還是建議不要私下喬,還是報案,然後在警方那邊製作資料,這樣對自己比較有保護。此案的黃小姐有可能是被對方唬住了,然後自己可能也不想惹事,結果反而更麻煩,這是一個一開始就沒有保護好自己的例子,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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