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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觀點觸犯刑案 肖像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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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2 05:18: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更新日期:2008/05/22 04:09 [size=122%]〔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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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2%]針對當事人的律師強搶記者相機,出手推擠並阻止拍照,一位資深法官說,律師是法律人,更應守法並尊重新聞自由,不應有此違法行為,被搶相機的記者可以控告這名律師強制罪,還可以工作權遭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強制罪規定,違反者最重可判3年。

一名資深庭長指出,只要記者不是侵入私人處所或強闖偵訊室或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被拍攝者即無權干涉。若當事人不想被拍攝,可要求警方讓他戴頭套;若當事人在警局內被記者從外部拍攝,應視為警局與當事人防範不周的問題,記者只要據實報導,即無任何刑、民事責任。

至於這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或侵害當事人的肖像權,一名法官說,偵查不公開是用來規範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得洩漏偵辦中案件內容,一般民眾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即便違反,也不必受罰,且記者報導犯罪案件,可避免再有人受害,具有公益性與正當性。

關於肖像權,一名法官說,這並非絕對權利,當行為人成為新聞事件主角時,肖像權受保護程度即大幅降低,除非是肖像被用以營利,否則單純的新聞拍攝刊登,並無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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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5-22 07: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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