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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揭秘古代的典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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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14 01: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一直到民國才開始由盛而衰,新中國成立後,典妻才徹底消失。或許是賦稅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無路,但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餬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但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所以說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 …」這個買來賣去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古代典妻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東北地區俗稱「搭夥」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裏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所述即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註》中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纍纍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任的。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徵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後像徵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後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後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後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裏擺上香火,設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可。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麼儀式的,抬進屋中後便就同居了。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禮儀主要並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原受典者妻子為母。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人之情莫過於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也有出典後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於成了買妾。不過此類事並不太多。大多期滿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另外包括漢族在內的中國很多民族,長期以來一直流行著「轉房婚」現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漢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類似故事還有很多,比如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21年,她先後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創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可汗的和親記錄。隋宗室女義成公主,於公元599年嫁給突厥啟民可汗,啟民可汗死,義成公主又先後改嫁他的兒子始畢、處羅、頡利三位可汗。唐朝建立以後,義成公主數請頡利可汗出兵攻唐,為已經滅亡的隋朝報仇。626年頡利可汗率兵深入長安附近,剛即位為帝的唐太宗與之結盟。四年後唐將李靖大破突厥,頡利可汗被俘,義成公主被殺,東突厥汗國滅亡。
  轉房婚現象到宋朝在統治階級內部就大量減少了。這種寡婦嫁給小叔子,違背儒家的三綱五常原則。從血緣關係上來講至少是一種亂倫,漢族的上層知識分子認為這是一種陋習。長兄如父,長嫂如母。比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兒鍘了以後,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層人中,這種現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給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給大伯子,宗族觀念認為這是很正常的。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這種事在漢民族的社會底層當中非常普遍。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婦嫁給小叔子,在陜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處叫「轉房」,在湖北東南部地區叫「舊婚」、「續婚」、「晚親」。
  滿洲人在入關之前,也是流行這種「轉房婚的」,哪怕是在統治階級上層也覺得這是很正常的現象。入關以後的滿洲人,跟漢族人長期接觸,也學四書五經,也學朱熹的學說,逐漸也覺得這個事是丟人的。入關幾十年之後,《大清律》作了修改,加了兩條:一、收父祖妾及叔伯母者,(類似於唐高宗那樣的)斬;二、收兄嫂與弟媳者,絞。但在順治帝剛剛入關的時候像這種事清宮就很多,比如孝莊皇太后她到底嫁沒嫁給多爾袞呢?學界一直說法不一。認為孝莊皇太后嫁給了多爾袞這種觀點的論據:一、這是為保全皇位的政治婚姻;二、弟娶其嫂是滿洲舊俗;三、就是多爾袞稱皇父攝政王。順治皇帝自己也幹過類似事情,他喜歡上自己的弟弟襄親王博穆博果爾的媳婦了,就是董鄂妃。
  轉房婚這種現象卻不只是在中國才有的一種特殊婚俗現象,在全世界各個地區都有。如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哈姆雷特》這個故事的背景就是轉房婚這種現象長期存在於丹麥的反映。另外在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以及美洲、非洲一些國家的歷史上,都曾經長期流行過轉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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