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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後唐朝廷曾有效打壓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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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31 10:20: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宋朝買房,與元、明、清三朝一樣,都是先立契,就是簽合同,再輸錢,就是契稅,最後印契,就是請有關部門在合同上蓋章。事實上在買賣雙方簽合同之前,還有一道手續,叫遍問親鄰。宋太祖時期有明文規定:「凡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可見賣方在賣房之前,不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還要得到鄰居的首肯。這種首肯不能只是口頭容許,正規的做法是「依賬取問」,就是拿一個小本子列個「問賬」(元代叫問貼),把親戚鄰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並寫明我想賣房的理由,以及想賣多少錢然後先交給賣房人的親戚,如果他們拒絕,再去找鄰居,問問他們是否願買。總而言之,問賬上密密麻麻列滿了大家的簽名,才有權把房子賣給別人,否則就是違法,族人四鄰就有可能去舉報。
  古時也有廉租房,但都是民間性質的。唐宋時期,廉租房主要來源於寺觀。寺觀的土地是政府劃撥的,建房的資金是信民捐獻的,歷年的房產維護費用可以從香火錢裏衝銷。唐憲宗元和年間,白居易進京趕考,前後兩個月,就一直租居在一個叫華陽觀的道觀裏,因為那裏房租便宜。宋朝的辛棄疾,早年赴金朝中都燕京應試,為了省錢,住的是現在北京的憫忠寺。
  明清時期,又多了個廉租房的來源,那就是會館。會館是異鄉人在客地建的聚會場所,凡是像樣的會館,都有戲臺、議事廳,以及客房。客房是為旅居在外沒有住處的同鄉準備的,租金非常便宜。
  後唐莊宗李存勖頒發過一道赦令:「其空閒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見屋宇,亦許他人占射。」後唐明宗李嗣源也有類似規定:「諸色人等置到田地,並限三個月內修建蓋造,須見次第。」這兩條很像《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只不過我們規定的閒置時限是兩年,後唐規定的是半年和三個月。
  後唐通過禁止捂地來平衡供需,收到了打壓房價的奇效。盛唐時期,有個馬周在長安購買房基一畝,花了銅錢200萬,而在後唐的首都洛陽,連店基地,每畝價錢七千,房價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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