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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擴大聲請資格 當事人可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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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8 08:2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2018年6月8日 上午5:50
大法庭制度可望今年底實施,未來誰可以提出聲請?那些案件可以聲請?對民眾產生什麼影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指出,大法庭制度除了最高法院「小法庭」的承辦法官可聲請外,其他案件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被告或原告都可向法官聲請,將案件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王梅英表示,大法庭提案基本上有兩個類型,第一是發生法律見解不一樣,就是現存兩個法院有不同見解(積極歧異),二是只有一個見解,但是審判庭想提出一個不同見解(消極歧異)。另種情況是,最高法院從來沒有針對這個法律議題有提出過法律見解,但又涉及原則上的重要性。

她說,有關當事人部分,設計上不是直接跟大法庭聲請,原因在於法律的適用,必須讓法治都能一致,這是法院的義務,必須客觀去適用法律,當事人實際上不是聲請權,而是督請審判權,當事人向他承審的審判庭去督促該法律已有歧異見解,請求審判庭提案至大法庭。

就聲請大法庭的案件類型部分,分為「歧異提案」及「原則重要性提案」,王梅英表示,原本司法院設計的版本是檢察官與民眾只有針對「歧異提案」聲請提交大法庭,但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後,加入了「原則重要性提案」,司法院後來也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方向,目前協商後達成的方向,檢方及人民針對兩種類型都可提案。

法官鄭富城表示,歧異提案中有一個是徵詢程序,是指最高法院的程序庭發現一個歧異提案,不管是積極歧異或潛欲變更見解的潛在(消極)歧異,在這兩種情形下設計一個徵詢程序,提案庭用徵詢書去敘明法律問題和先前見解,徵詢各庭同意哪個見解,若各庭仍有不同看法,則徵詢後就有提案義務。

他指出,此時提案庭要寫一個提案裁定,再把法律問題提交到大法庭審理,但也有可能在徵詢時,大家都覺得應變更見解,提案庭的法律見解是對的,徵詢過程便已達到統一見解的功能,不用再提到大法庭,該庭僅須在判決書交待徵詢情況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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