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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秦始皇為我們留下了什麼寶貴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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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6:4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主義也是個十分誘人的主張,而法制社會更是今人努力在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境界。難道在幾千年前,這位極權皇帝就已經實行了法治主義嗎?到底什麼是法治主義?秦始皇搞的事皆決於法是否是法治主義?這對於瞭解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將不無益處。
  要想搞清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從中國法律的起源談起,否則就很難正確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義」的特定內涵。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所以,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禮」為什麼在此時能夠代替「德」來規範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呢?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我們覺得這種解釋是非常符合歷史實際情況的。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歷史證明,「禮」確實源於原始的「德」,但它在揚棄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內容之後,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階級內容,並且將其置於國家意識形態的地位上。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人們也許會問,難道在夏、商、周那樣的國家中就沒有類似法律的強制手段嗎?那倒並非如此,相反,在以階級壓迫為內容的國家中,沒有法律這種強制手段是不可想像的。但是,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叫做「刑」。所謂「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然而一個慣於壓迫其他民族的民族,遲早會將壓迫他人的手段強加在自己人的頭上。按之史實,僅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忙於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這不是很說明問題嗎?
  到了春秋時代,社會發生了「禮壞樂崩」的巨變。在這場巨變中,傳統的「禮」再也無力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了,於是社會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狀態。在血與火的熬煉中,人們不約而同地在思索著如何重建社會的有序性?為此,在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中,各個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其中法家學派所提供的一套有關這方面的理論引起了秦國的專制君王,諸如秦孝公以及後來的秦始皇的特別興趣。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萬能論」和「君權絕對論」。在這個大前提之下,這一學派力倡將過去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用以代替漸趨失靈的「禮」。法家人物把經過他們改造過的「刑」稱之為「法」。這種「法」雖然也不遺餘力地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它決不是憲法、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時代那種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一句話,是專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志的唯一工具,可見,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滲透著令人畏懼的血腥氣。
  我們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事皆決於法」。然而卻又「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難道秦始皇的思維發生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謬?否,對於秦始皇及其追隨者來說,這二者之間不僅不是矛盾的,而且簡直就是統一的。因為秦始皇自認為他就是「法」的化身。他既是立法者,是司法者,還是執政者,總之,他代表三位一體的國家意志。所以,「事皆決於法」還是「事皆決於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隨者看來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沒有任何區別。對他來講,「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兩者毫無對立可言。我們只有從這裡出發,才能真正地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義」。
  秦始皇所以能夠走上「法治主義」的道路,並沒有什麼可奇怪的。對戰國時代的特殊情況考察後,我們得知,雖然當時諸子百家提出形形色色的政治學說,但到了戰國晚期,「七雄」之間白熱化的廝殺清楚地告訴人們只有法治主義可以救亂世。因此在這時,法治主義幾乎成為一股壓倒一切的強勁的社會思潮,即使是以宏揚「仁義」為己任的儒家思想大師荀況也公然將法治主義塞進自己的學說中,以此來迎合時代的需要。至於他的高足弟子韓非和李斯的棄儒投法,就更能說明這個時代的風氣了。秦始皇沐浴在這樣的時代氣氛中,自然要受到這種時代風氣的熏陶。此外,在戰國七雄之間長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國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這種優勢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而這種優勢地位則明顯地標誌著秦國自秦孝公以來的法治主義的勝利。史冊有證,秦自孝公以後的歷代君主,幾乎都是法治主義者。這種傳統的形成並非因為秦國的君主代代都是天生的法治主義者,其根本的原因還在於,商鞅變法使法治主義在秦國紮下了深深的根,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的、牢固穩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這套制度制約了、支配了秦國歷代君主的意志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國既定的「法治主義」的軌道。
  不過,在這裡我們也決不能忽視人的個性,特別是握有絕對權力的專制君王的個性對歷史進程的重要影響。如果歷史的進程可以假設的話,我們設想秦始皇的生父呂不韋當了秦國的國君(完全有這種可能),統一後的天下能否出現像秦始皇治下的那種暗無天日的情況?我們說,肯定不能。我們從反映呂不韋政治思想的《呂氏春秋》中瞭解到,呂不韋積極倡導、實行開明君主專制,反對嚴刑酷法,允許思想的自由化和多元化,試圖實行分權制... ...這些主張基本上是與秦始皇的政治思維針鋒相對的。問題是在公元前221年,並不是呂不韋成了大秦帝國的皇帝,而是他的私生子秦始皇。
  驗之史實,可以清楚地瞭解到,秦始皇與呂不韋的人格形成過程是有所不同的,秦始皇從年輕時代起就被秦國的特殊的文化環境熏陶成為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家人物,從而表現出極強的「法治主義」精神,他如饑似渴地閱讀法家理論,對法家大師韓非欽佩得五體投地,四處網羅各國的法家人物,堅決按照法家的「君主極權論」和「暴力萬能論」來建構新國家的模型,堅決推行武力統一中國的鐵血政策。這些表現除了到秦國的法治傳統中尋找根據之外,我們也決不能忽視秦始皇本人的人格力量。
  中國特色的法治往往需要一個鐵碗人物,一個政治、軍事強人!在國人看來,一個平易近人、感情豐富或者一個慈悲為懷、懦弱無能的君王,根本無從承擔起推行法治的重任。秦始皇恰恰不是這類君王!少年時代苦難的經歷,扭曲的家庭生活,父親、母親給他的尊嚴蒙上的恥辱,過早地對宮廷深處爾虞我詐的內幕的瞭解和把握,... ...凡此種種,都必然促使他不再相信人的善良和人的誠實。這樣,也就使他很自然地向荀子、韓非的「人性惡」的說教靠攏,使他眼中的人際關係除了「利」、「害」二字之外,別無他物。父親為了活命可棄他而不顧,母親為了尋歡作樂可讓他蒙羞受辱,更何況他人了!他的心態在自卑中嚴重失衡,他的理智在磨難中逐漸成熟。失衡的心態渴望平衡,理智就給他指出一條唯一可行之路,那就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絕對權力,那就是要冷酷無情地奴役他人。他認為只有如此,才能補償自己精神上的慘痛損失。所以,他從很早的青年時代起,就迫使自己感情的琴弦停止顫動,就與「嚴而少恩」的法家理論一拍既合。於是,秦始皇冷血冰心般的個性與時代的需求終於找到了最佳結合點。
  進一步講,對秦始皇來說,他所以無限鍾情於「法治主義」,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義」看成是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佔有慾、權勢欲的最充分的表現。而這種「法治主義」在他後來蕩平群雄的統一戰爭中,也確實十分奏效,況且這次曠古未有的奇功又給予他以極大的心理滿足。從而使他更加深信,「法治主義」是萬能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既然強大的宿敵都能在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下摧眉折腰、俯首稱臣,那麼,千百萬手無寸鐵的黎民百姓又何足道哉!所以秦帝國建立之後,秦始皇決心把他的法治主義在天下全面鋪開,以便用這個冷酷無情的武器,隨心所欲地驅使天下人為滿足他的個人意志服務。
  問題是,在秦始皇的眼中法治主義何以會有如此令人懾服的威力呢?那是他認為法治主義的最大威力就在於它的重刑主義。在統一天下之後,他之所以刻不容緩地把專任刑罰定為秦帝國處理國家事物的指導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這裡。不過,「重刑主義」並非是秦始皇的專利,它實際上早就是構成法家學說的一根重要的理論支柱。商鞅很早就倡導過「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政治主張。所謂「重刑主義」,就是輕罪重罰,就是用恐怖手段製造一種威懾力量,驅使民眾就統治階級之范。
  但我們也必須指出,第一,商鞅在主張「重刑」之外,還補之以「厚賞」。第二,商鞅在主張「重刑」的同時,還沒有忘記「重刑」的道義的基礎,即「去刑」。不過,商鞅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很快就發生了形變,他的「重罰厚賞」逐漸演變成「重罰輕賞」。到了秦國統一中國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導師韓非已經在極力鼓吹「重罰少賞」了。他說:「重罰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他說的是什麼意思呢?在這裡,韓非無非是在堅持恩威並施的「賞罰論」的前提下,把法家學說的重點有意轉移到突出「罰」的作用上。可韓非畢竟是個理性主義者,為此,他也曾警告說:「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也就是說,無論賞罰都要有個合理的限度,超出這個限度,賞罰就會失去它的作用。可惜的是,在韓非建構的君主極權理論中,這種合理的聲音非常微弱,以至於完全被秦始皇忽略了。
  「重刑主義」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義基礎,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拋到九霄雲外。秦始皇既不主張「以刑去刑」,也不主張「重刑厚賞」或「重刑少賞」,而是主張「專任刑罰」的「重刑不賞」!這種極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設計師李斯表達得淋漓盡致,他說:「名主聖王之所以能久處尊位,長執重勢,而獨擅天下之利者,非有異道也,能獨斷而審督責,必深罰,故天下不敢犯也。」我們從「法治主義」在秦國異化的軌跡中不難看到,「法治主義」到了秦始皇手中,已經完全偏離了它「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的初衷,而成為獨裁者秦始皇「舉錯暴眾」,與民為敵的殘忍而野蠻的統治工具了。
  法治主義所以發生了如此可悲的質變,我們還需要到法家思想體系的內在悖論中去尋找。法家的政治理想是尋找一個具有「法治」思想的鐵血君王,讓他去收拾天下的殘局,這位鐵血君王應是這樣的英雄:他能夠用最野蠻、最殘暴、最虛偽、最陰險的手段去奴役民眾,然後使民眾獲得解放。據法家說,寰區要想「大定」,海縣要想「清一」,蒼生要想「獲救」,天下人就得先忍受這位「救世主」的奴役!正是法家學派這種荒謬的悖論,才創造出秦始皇這樣一位前無古人的極權主義者。法家學派為了製造這類英雄,拚命鼓吹「明君獨斷」、君主極權,指望這類英雄挽狂瀾於既倒,還世界一個清涼。他們哪裡知道,一旦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無法限制的絕對權力落到某個英雄的手中,它不僅必將成為某個英雄滿足個人私慾的工具,而且奴役蒼生的鐐銬非但不會被打開,相反,這副鐐銬會變得更加沉重!秦始皇就屬於這類英雄,而他的法治主義則是贈給翹首盼望「解放」的民眾的一副更加沉重的鐐銬。
  秦帝國統治的十五年,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之一,這種黑暗完全是秦始皇「專任刑罰」的「法治主義」造成的。歷史記載,秦始皇對「黑色」情有獨鍾,他認為黑色是一種吉祥的顏色。他在統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會議上,曾親自規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秦始皇如此喜歡黑色,除了他根據戰國時代陰陽家《五德終始說》那套神秘理論推導出來的秦為「水德」,水色玄黑這套胡言亂語之外,還應該向秦始皇的內心深處探究。
  心理學認為,對顏色的心理反應乃是一個人價值觀念的外化。不同志趣的人對赤、橙、黃、綠、青、藍、紫以及由這七種色彩合成的白色會有不同的偏好。因為不同的顏色可以與人們不同的審美情趣產生共鳴。有趣的是,古往今來很少有人喜歡黑色。因為黑色被視為是不祥的顏色。黑色是光明被吞噬後的黑暗,是恐怖,是毀滅,。但正因為黑色有如此這般的象徵性,所以秦始皇才對黑色情有獨鍾。對秦始皇來說,他太熟悉黑暗了在趙國邯鄲的人質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嗎;秦國宮廷中的生活何嘗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續了幾十年的充滿血腥氣的統一戰爭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他那時常受到死神威脅的羸弱多病的身體,更使他的精神世界瀰漫著一片黑暗,一片恐怖。總之,他的生活始終在與黑暗和恐怖相伴。
  如今四海之內的臣民都已匍匐在他的腳下,誠惶誠恐地期盼著這位「興義兵,誅殘賊」的皇帝能夠在戰亂之餘賜給他們以福祉、和平和光明。可秦始皇卻不這麼想,他認為只有他一人有資格從黑暗中闊步走出,享受光明的沐浴,而那些芸芸眾生為了給他營造一個一系萬世的永恆帝國,則必須仍然留在黑暗、恐怖、毀滅中。出自這種專橫的設想,他在統一戰爭剛剛結束,就立刻建立起以「水德之始,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於是急法,久而不赦」的意識形態霸權,即法治主義。
  從此,秦始皇的法治主義就成了一把懸劍,時刻高懸在秦帝國數千萬臣民的頭上,迫使他們按照他的絕對意志去建造宏偉的宮殿,去修築豪華的驪山墓,去趕築舉世震驚的萬里長城,去鋪築四通八達的馳道,去遠征匈奴和南越,去巡遊全國,去尋找長生不老藥,去妄殺無辜和焚書坑儒... ...這把懸劍的唯一功能就是「繁刑嚴誅」。我們只要看一看秦帝國那些讓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絕望了。就死刑而言,則有戮刑、磔刑、棄市、定殺、生埋、賜死、梟首、腰斬、鑿顛、抽肋、絞、剖腹、族刑、具五刑... ...,至於其它刑罰,那就更是名目繁多、不勝枚舉了。當時的刑罰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陰森可怖,那是因為只有如此,才能製造一種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氣氛,才能夠使那些籠罩在「黑色恐怖」陰霾下的人們達到李斯所說的「群臣百姓救過不給,何變之敢圖」的火候,從而使帝國的臣民成為任之驅使的人形畜生!
  當然,我們有必要指出,如上那些秦帝國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數並非秦始皇所始創。而且這些法律後世也不是沒有。只要稍事觀察,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數千年的中國專制社會裡,以這種「嚴刑酷法」為內容的「法治主義」幾乎是無代無之。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看,我們似乎沒有理由單單去譴責秦始皇一個人。確實,只要專制主義存在,「黑色恐怖」的陰霾就不會消散,真正意義的法治主義就不會實現等等。
  但是,我們所以要特別提到秦始皇的法治主義,那是因為在這位皇帝的治下,法治主義已經被絕對化為國家意識形態,其目的的卑劣,手段的殘酷實屬罕見,那種公然以天下人為敵的本質實在叫人深惡痛絕。倘若說以後的少數帝王還稍微懂得一點「文武之道,一張一弛」的道理的話,那麼秦始皇則更迷信「暴力萬能論」,更相信在「法治主義」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夠變成現實。基於此,他竟然把在戰場上用來對付敵人的辦法拿來對付自己治下的民眾。在「法治主義」思想的支配下,他有意製造恐怖氣氛,他視民為草芥,他把法律當成是他可以隨心所欲濫用的皮鞭和屠刀。為了滿足他那毫無止境、荒誕不經的醜惡私慾,法律在他手中不僅不是制止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工具,相反卻成了製造「犯罪」的工具,這在歷史上實屬罕見。
  為了製造「犯罪」和「罪犯」,他不僅「專任刑罰」,把「刑罰」絕對化,而且在「刑而不賞」的同時,又把「重刑主義」推向極端,把本已十分嚴酷的秦法變得更加嚴酷。比如,帝國建立後,他接連頒布了「妄言法」、「焚書令」、「挾書令」、「誹謗法」等禁錮思想的苛法。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懲罰力度的處理。如,秦統一前的《徭律》規定:「失期三日到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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