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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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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7 05:5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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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7 12:51:39 | 顯示全部樓層
奇怪ㄝ
那很多色狼也是摸女孩子一把
連一秒都不到
為何被判刑?

這無疑是建議色狼們
既然橫豎都是死
乾脆也來蛇吻好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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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7 15:5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先摸胸十秒
再吻五秒
應該也沒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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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7 18:18:46 | 顯示全部樓層
差太多了吧!最近的法官們真是太有創意了。
  社會是有公義的,不是法官們判決書說了就算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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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7 18:46:3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判例確實引起社會大眾之譁然,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時間不到五秒,少女來不及「抗拒」
所以對於檢方起訴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

也許法官認為五秒鐘僅為"曾經擁有",還未達"天長地久"的程度,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那是否在教育作姦犯科者,往後犯案可依"襲胸案"及"舌吻案"來為自己辯解呢?

本案公諸於社會,將來檢察官上訴後,在實體正義及與論壓力下,
是否改判有罪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個人認為會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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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8 11:55: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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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6-28 12:33: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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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8 13:31:0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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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8 22:46:3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要找法官舌吻摸胸

我倒想找法官舌吻摸胸
如果是以秒數來判定起訴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
那麼有此判例之後
我就可以隨時順手摸一下
高興時抓人來一次舌吻
手上帶一副祕密武器....計時器
摸胸10秒  舌吻5秒
不在乎天長地久 只在乎曾經擁有
我認為最佳的方法是找一個色狼也去對那三位女法官實地演練一下
體會什麼是來不及「抗拒]及「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
(不能選太帥的人否則女法官會無法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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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6-29 05:52: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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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9 09:4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常言道:
痛過之人才知痛

古語言:
一種米養百樣人
有善有惡
有知恥知人也有可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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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9 11:34:02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擁有憲法賦予的"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又有人事保障,說實在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可是這件判決真的很離譜,難不成還要滿足行為人欲求嗎?就已經是違反相對人意願了,還什麼被害人沒有達到抵抗的程度。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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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9 12:03:4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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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9 21:40: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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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30 10:13: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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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30 12:31: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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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30 21:04:05 | 顯示全部樓層
認為法官的判決立場都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位置
自由心證~~這卻讓法官隨當時心情及案件他的接受度去判
加上犯罪率太高了~~案件堆積如山~~判決向在趕場
似乎無法專心~~
法官大人們應該是要去好好上某些課程~~讓心靈沉靜沉靜
這樣子輕判~~只會讓犯罪人不怕法律~~
要洗心革面應該是要放在假釋的部份~~不應該放在判決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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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7-1 02:26:4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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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2 00:17:22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此案,法官如此判決,本人百思不解。經向他人請益,在未詳閱起訴書及判決文之前提下,再次發表個人見解:
        
    當初,檢察官可能以「強制猥褻罪」 起訴廖姓男子,因為法官案件繁多,他們通常僅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依法加以審理。
如不符起訴要旨,當然針對「強制猥褻罪」部分,判決無罪。至於是否觸犯「性騷擾防制法」或其他刑罰,則不在本次審
理之範圍。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庭審理中,只會針對廖姓男子是否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加以猥褻。倘當事人(前妻女兒)
否認廖姓男子對她有上述之行為,在尚不及回神反應下,行為已告結束!當然也就無法認定當時是否違反其意願,當事人如果
於法庭中陳述:當時我如何反抗、加以推開、如何……..等敘述,則「強制猥褻罪」方有定罪之依據!

    套句#14 婷倪 引用課堂教授所言:「法律並非任何判斷要以社會倫理道德為主,最終仍然要回歸立法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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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7-2 05:39: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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