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8191|回復: 33

[台灣] 對於肇事逃逸要件之淺見

[複製鏈接]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11-9 20:11: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發表於 2008-12-21 21:34: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雲想 的帖子

雲大.請問:

就構成要件.是3者之一.即成立.還是須同時符合才成立?

看來立法上很空洞.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85-4



::9:



對於要件部分述說,
1、須有駕駛動力車發生肇事行為。
2、發生肇事行為後(不論是否有過失)、 
 未能即時救護被害人而被害人亦無能力自救卻任其死傷。
3、為規避刑責之處罰而逃離現場。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1 21:36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1 23:16:42 | 顯示全部樓層
構成要件當然是全部都得具備,
才會成立犯罪
只不過版主列出的要件顯然混淆了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的要件
第3點是肇事逃逸者可能的動機,
與是否成立該罪無關
至於說條文空洞,會嗎?…
辦過幾十件類似案件,倒不覺得有那麼嚴重。
刑法總則有99條,不能只看分則的條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2 21:03: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 ake44029 的帖子

拍謝.不了.

如果.車禍的剎那.1方沒停車查看.即成立此罪責嗎?
如果.當場受傷並不嚴重.另1方仍能自主行動.此罪則能成立嗎




另外.與刑法總則99條.啥關係?不了
是指 ?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1編.總則.第2章.刑事責任.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12


不嚴重?又是指啥?



::9:


http://64.208.224.4/viewthread.php?tid=2582406&extra=page%3D1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2 21:05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4 22:58:4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不才,試回覆您的問題..

1.如果.車禍的剎那.1方沒停車查看.即成立此罪責嗎?

只要行為人知道有撞傷人的這件事實,而逕行逃逸即可成罪..
若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那主觀上並沒有肇逃故意,不成立本罪

2.如果.當場受傷並不嚴重.另1方仍能自主行動.此罪則能成立嗎?

本條應指僅需達到"傷"的結果已成立本罪,至於輕傷重傷心靈創傷甚至死亡..則非所問

您所說的情況,另一方能自主行動應該是涉及到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此條之構成要件明白表示:對於無自救力之
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亦即若是被撞之人已經躺在那裡顯無自救能力,而肇事者仍然跑掉..
就變成一行為同時觸犯保護不同法益的兩罪名了..
依照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過這兩條一樣重..就裁判結果而言實在沒啥太大不同= =a...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5 00:38: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tanshian 的帖子

嗯嗯.多謝.了改

那這樣如果逃逸者.辯稱不知情.就不成立逃逸罪
即使被害人很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如果.逃逸者.1口咬死不承認知情.
逃逸罪責不成立?遺棄是否能成立.不是也是疑問?
到時候是否會出現此疑問?



多謝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2編.分則.第25章.遺棄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293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5 01:03:38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實說..
會有人相信肇事者不知情的情況實在太少..
小擦撞可能.撞擊就沒可能...
車子才多大..
怎麼會沒感覺= =a...
所謂的"故意""認識""知情"..
都是要根據其他輔助的證據或證明..
而非被告說了算zzzz....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5 01:14:0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7 tanshian 的帖子

嗯嗯.了改..

說的也是.喝酒就可能不知道.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6 10:34:1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個人倒不認為樓主提出的要件會混淆肇事逃逸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我根本很難從最客觀的角度去分辨,在沒有把所有條件(即實際肇事情況)列出來的情況下,你硬要分辨兩者的話,似乎是有些難度,就"肇事逃逸"與"肇事逃逸情況下會產稱生的遺棄罪"報告:

    1.遺棄:構成要件有提到為"棄無自救力之人":
      (1)被害人無法自救:駕車會產生風險,駕駛人自然必須提高注意義務,現在行為人以創造出風
          險,又無作出防果作為,這個情況應該是要看作二行為了,第一肇事逃逸已完成,第二行為
          人"臨時起意"的離開現場,已經"棄無自救力之人"了,這樣我會看作是2行為。
      (2)被害人可以自救:如擦傷,行為人還能夠求救,這樣要構成遺棄罪的話,可能還有討論的空
          間。
      (3)樓主題到的第3點"3、為規避刑責之處罰而逃離現場。",姑且不看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即使是
          過失非為規避刑責而離開現場,我們從最客觀的角度來看的話,豈不也是在"為規避刑責之處
          罰而逃離現場",所以這個是要進入主觀的審查。
      (4)樓主只是把範圍提的比較大而已,也就是透過這三個要件,還可以再通到其他的肇責,我認為
          這是OK的喔,辦過幾十件案件應該對這個會有點敏感度,不然真的會很嚴重。

    2.有很多用法律來規範道德的條文,醫師法上也有,玻璃娃娃的案子也是,用意在於既然我門明知
       會創造風險,就應該提高注意義務,既然創造風險也就是侵害他人之權,就必須要做出相當防果
       的義務,既然創造風險又不做出房果行為,自然就是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辦過幾十件的案子,
       應該知道樓主這篇文章應該是要以宣導為主的吧。

    3.肇事逃逸和遺棄罪若沒有深入討論細部,另外樓主又把條件放得那麼大,光從這樣就可以斷定
       有混淆兩者構成要件之疑,敝人是由衷欽佩~~

    4.駕車就是一種自願承擔風險的行為了,你要變成純正布作為犯而該當遺棄罪自然是必須經過細部討論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12-26 14:30:2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12-26 14:53:2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6 15:19:4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嗯嗯.多謝大大.解釋非常的清楚.

玻璃娃娃.創造風險.提高注意義務,


既然創造風險也就是侵害他人之權,
就必須要做出相當防果 的義務,
既然創造風險又不做出房果行為,
自然就是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



這樣可能會加深其他民眾不敢隨意伸出雙手幫忙.
不清楚.無法預知的後續是否會產生風險.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6 15:35: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哈哈.雲大

不需增補條文吧.不確定.不知情.是2種行為.

老實說.5樓.tanshian 大所言.應該是可以成立.
僅是看檢方是否認定.

不知情狀況.跟車前撞人.不同.如此比擬.雞同鴨講.

5樓.tanshian 大所言.是很清楚的.
主觀上並沒有肇逃故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12-26 16:17:1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6 16:48: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4 雲想 的帖子

所謂這不知情之情況,我也不瞭解這意涵,就我在實務上所悉,
還沒有因發生肇事逃逸情事,
而以這「不知情」為免責藉口因而能逃避刑責。




還沒有.並無法代表往後無法成立.不能成立.
不知情就是不知情.沒有故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7 00:07:37 | 顯示全部樓層
想不到一個肇事逃逸可以這麼複雜,真是多學點東西!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7 00:48:25 | 顯示全部樓層
雲大可能誤解小弟的意思了~
小弟所指"無肇逃故意"僅是理論上的東西~
實務上小弟相信沒哪個檢察官會傻傻的只信肇事者的話而認定其無"故意"..
另..
小弟所指的一行為~
單純就肇逃這件事情而言..
在肇逃之前的過失傷害罪~
這樣應該算兩行為哩~
如果在此讓各位前輩造成誤解~
小弟謹致最深的歉意Orz...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7 16:11:48 | 顯示全部樓層
dear amy6621000 於12F,

    是的,這樣真的會加深我們不敢提出救助的觀念,但無奈法律如此冰冷,能夠討論的就是我們只好凡是做任何事情都要很小心了.

   雲想與您於14.15F有提到"不知情"的情況,在此提供大家一個"不知情"狀況給大家參考:

    例如於夜間駕駛混泥土車的司機在某路口轉彎時不小心也未察覺擦撞到機車騎士而離開,以致機車騎士未被人發現,延誤就醫時間而不治,混泥土車那麼大台而機車那麼小,擦撞到的時候可能司機沒感覺,但機車騎士已經奄奄一息,而司機並無察覺已經撞到人而離開,最後機車騎士不治,這樣司機就是不知情,所以即使是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而且該司機當時也是沒有遺棄罪的故意,但是也不一定就不會構成遺棄罪喔.這個就必須在進入實質審查去競合了.

   另外您於15F有提到"不知情就是不知情.沒有故意",可能不是這樣子的喔:"知情不知情"和"故意"兩者是要從客觀和主觀2個層面來討論的喔,如下:
   1.故意:"故意"就是最"客觀"的層面,就上述司機來說,您說卡車司機是不是"故意"擦撞了機車騎士呢,
      答案是:是的,司機已經"故意"擦撞到機車騎士了,否則機車騎士怎麼倒下的呢,就是被混泥土車撞
      的,所以從最客觀之下來看,機車騎士就是被司機"故意"撞倒的.
    2.意圖:就是要看司機是不是一心一意想要去撞機車騎士的了,上面情形就是屬於司機"不是一心一
      意"要去追撞騎士,而是因為"不注意的"才會撞到騎士,而這個"不注意的"情形又是司機所"沒有察覺
      到的,所以司機才會是"不知情"的.也就是"無意圖的"
    3.結論:所以司機有沒有故意呢,有的,但是有沒有意圖呢,沒有,所以就上述情況,混泥土司機就是"有
      故意,但是沒意圖",司機仍是有"故意"存在的喔.
    4.所以不知情就是不知情,並不一定沒有故意喔,就肇事逃逸下來談,通常都是有"故意"的喔.即故意
      作為.
    5.所以在境合的情況下,該司機可能就會排除遺棄罪,此提供雲大參考.
   
    肇事逃逸不只是肇事逃逸喔,可以很深入的喔,這邊是就您提到的來做一下討論,其實可以設定狀況來
    討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7 16:41: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8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嗯嗯

對於說還是有故意.似乎不通.
感覺可以較往是否能注意沒注意關注.

3樓.ake44029 大.提到刑法總則後
再次閱覽.忘光的再找些回來.哈


所以.不知情況下.是否能算是過失?
過失.可以成立逃逸?


您舉例的預拌混凝土車.算是視線不好的車種上路.
轉彎擦撞.機車是否搶行轉彎?

看見大車.不禮讓.機車自己難道沒責任?
大車轉彎時.須注意2邊狀況.又需注意路面的寬度
如果.突然跑出1亮強行機車.小車
大車.路況不寬時.應該是迴旋空間不夠.
反應上.是否能如此的即時配合?
難道沒有撞上雙向道上對方車道車輛危險?



這種情況.紅燈時.實際遇過幾次.是大公車轉彎.
旁邊遇到行人也預備同時過馬路.佔用了部分十字路口空間.



::9:


另外.玻璃娃娃那事件.加深的是恐懼居多吧.
得不償失?

再怎樣小心.總是有我們不懂的地方.
總是有情況急迫.需伸出援手時候.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7 16:46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12-27 17:25: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2-27 14:09 , Processed in 0.12056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