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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民國如何治理那些偷逃垃圾處理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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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3 02: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934年﹐北京市政府出臺一項文件﹐規定衛生捐按住房的等級和數量收取。當時市政府把住房分四等﹕草房、灰房、瓦房和樓房。草房就是茅草屋﹐也包括用鉛皮、木板、土坯搭建的簡易房﹔灰房是平頂的﹐屋頂用洋灰抹面﹐現在叫平房﹔瓦房主要指四合院﹔樓房即小洋樓﹐這種新式建築當時在上海、廣州、青島、漢口乃至天津等城市到處都是﹐在北京卻相當稀少﹐被視為最牛的住房﹐非有錢人不能享用。
  當時規定﹐每間草房每月繳納衛生捐0.15元(銀元)﹐每間灰房每月繳納衛生捐0.3元﹐每間瓦房每月繳納衛生捐0.45元﹐每間樓房每月繳納衛生捐0.8元。
  那時候各大城市都在徵收「房捐」﹐也就是我們今天正在醞釀的房產稅﹐北京的房捐跟衛生捐一樣﹐也是按房屋的等級和數量收的﹐草房每間每月繳多少房捐﹐灰房每間每月繳多少房捐﹐乃至樓房每間每月繳多少房捐﹐都有明確規定。鑒於此﹐政府上門去收房捐的時候﹐捎帶著把衛生捐也一塊兒收了﹐所以有時候業主們會把衛生捐也歸到房捐裏頭﹐統稱房捐。
  民國短短幾十年﹐北京的政權幾經變換﹐北洋時期有北洋的一套徵稅辦法﹐國民政府時期有國民政府的一套徵稅辦法﹐日偽時期有日偽的一套徵稅辦法﹐有時候不征衛生捐﹐只征房捐﹐有時候不但要征房捐和衛生捐﹐還有消防捐、公益捐、門牌費、貧民教養費等等名目﹐歷史教科書上說那個時代「苛捐雜稅」﹐是很貼切的。
  1933年﹐杭州市政府也出臺了一個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這個辦法跟北京的類似﹐但不是按房屋等級和數量收﹐而是按房租高低來收。比如說﹐一家商舖﹐每月租金如果在5元以上、10元以下﹐那麼店老闆要繳0.15元(也是每月繳一次)﹔如果月租在10元以上20元以下﹐店老闆要繳0.3元﹔月租在20元以上30元以下﹐繳0.45元﹔月租30元以上50元以下﹐繳0.8元﹔月租50元以上﹐繳1元。而如果月租在5元以下的﹐不用繳費。
  有朋友問﹕「如果人家店老闆是用自己的房子營業﹐沒有租金怎麼辦﹖」好辦﹐政府按照周邊商舖的房租水平﹐替他定一個租金標準。
  還有朋友問﹕「那如果租戶為了少繳費﹐跟房東串通好﹐故意隱瞞租金標準呢﹖譬如說﹐小明租小紅的房子﹐本來每月付給小紅8塊大洋的租金﹐應繳0.15元的垃圾處理費﹐可他對稅務稽查員說﹕『我每月只付3塊大洋的房租﹐按照規定﹐不用繳垃圾處理費的﹐不信你問房東去。』」
  像這樣偷逃垃圾處理費的朋友﹐還真不是沒有﹐政府的應對措施是這樣的﹕如果業主或租戶報出的租金標準明顯比行情低得多﹐政府就有權按照這個自報的租金標準來強租你的房子﹐然後再轉手租出去。這一招兒很高明﹐值得現在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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