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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清代如何對待科舉考試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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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3 08:58: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一種說法,在好的制度下,壞人也會有所收斂;在有缺陷的制度下,好人也可能會幹壞事。要消除考試作弊,主要應加強各方面的教育,加強羞恥感教育,激發學生的羞恥感,使他們明辨是非,從心底裏明白作弊既是違紀違規,又是極不道德的行為
  古代中國的統治者在1500年前就發明了用考試來檢驗一個人的學識,並將此作為選拔官吏的重要方法。這應該是一個了不起的智慧之舉。中國在3000年前就建立了形態完備的國家,就有了大批的專職官吏。為了選拔優秀人才到國家管理崗位,統治者想出了許多辦法。比如「海選海推」的舉孝廉法,魏晉時代,設立了專職舉薦機構和官員,稱為中正府和中正官。但這些選拔方式有一個最大的弊端,那就是會參雜著舉薦者的個人成見和利益,難以公平公正。於是一個更為客觀公正的方法發明了,這就是考試。
  古代考試選拔官員的形式稱為「科舉」。因選拔又稱選舉,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舉」。隋煬帝正式設置進士科,考核參選者對時事的看法,由此中國科舉制度正式誕生,時為公元605年。清朝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1906年,舉行了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科舉歷時1300年。
  在這漫長的時間裏,中國的士子文人面前只有科舉一條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終身」,他們只能從這座獨木橋上擠進官場,從這裏取得前程。因此在這座獨木橋上,每個人都得拚命,用真本事,也用歪門邪道,用各種方法作弊。作弊掇其要者,不外有三:
  一、賄買考官:賄買考官是唐代科舉中最大的弊端。當時,考生的貴族官僚家庭無不行賄托請,因此,唐代科考幾乎是有名無實,貴族官僚子弟基本壟斷了科舉。晚唐著名詩人杜荀鶴詩名很高,卻屢試不第,他慨嘆道:「空有篇章傳海內,更無親族在朝中。」
  二、夾帶經文:如果沒錢和不想賄買考官,許多人要想考場作弊,其中最為便捷的就是身藏夾帶答案或文章。在唐代,對此稱為「書策」。有的考生偽造堂印,傳遞標準答案,也有的利用文房四寶夾藏抄錄有關的文章,五花八門,不一而足。後世最常見的方法有將經文藏在衣服鞋襪裏,或索性密寫在衣物、身體上,其他各式隨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蠟燭等都曾被用作夾帶。
  三、請人代考:請人代考也叫請「槍手」。這種現象從唐代就有,歷朝歷代,愈演愈烈。如清朝末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漢民,便是歷史上著名的代考「槍手」,曾在清末兩次代人參加鄉試,皆得中舉人。
  為了防止考生作弊,歷朝歷代都採取了不少措施,比如迴避制、複試制、彌封制、處分科場作弊者等。為了減少賄買考官,唐代武則天時代曾設立「糊名法」,將考生的名字用紙黏貼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認出寫卷人,這種做法在宋代以後成為定例。後來又發明了謄錄方式,由專人抄錄考生的試卷送往評級,以防批卷者辨認出考生的字跡。
  自宋太宗起訂立了「鎖院」制度。每次考試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為臨時委派,以便互相監察。考官接到任命後,同日進入貢院,在考試結束發榜前不得離開,不得接見賓客。如果考官要從外地到境監考,在進入本省境後亦不得接見客人。賄買若然被揭發,行賄受賄者都可能被處死,同場的考官亦可能被牽連受罰。
  清代對賄買考官查處更嚴。清朝入關初年,便曾發生了震驚天下的「丁酉弊案」。順治十四年,順天、江南、河南、山東、山西發生「五闈弊案」,最後江南闈16名主考全部被斬決,數十人被判流放到遼寧尚陽堡、黑龍江的寧古塔。其間,數百舉人在官兵看護下赴北京重考。
  為防止應試者夾帶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已設有兵衛,宋朝起,考試一律在貢院內進行。考生之間用牆壁隔開,稱為「號捨」。考生不可喧嘩、離場,以防止傳卷或傳話。明清時,考場保安十分嚴格,要求達到「片紙隻字皆不得帶入考場」。清乾隆年間,朝廷下詔詳細限定考生帶入考場各式物品的規格,例如硯臺、木炭、糕點的大小厚度,水壺、燭臺的用料,以致毛筆、籃子的款式都有明確限制。
  考生在進場前由兵衛仔細搜查,對此規定也十分精細:「考生入場前,要排成一行,魚貫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準用雙層,皮衣去面,氈衣去裏,衫袍都用單層,襪用單氈,鞋用薄底」;一門、二門各搜一次,若二門搜出「懷挾」者,一門之搜檢人員要予以處治。考生進入號房後,立即上鎖,再不得出入號房和傳遞茶湯等。為防止僱人替考,歷朝的科舉機構都需要考生提供詳細的體貌特徵的履歷、準考證。進考場前,考官根據履歷、證件驗明考生的身份。考生持證進入考場號捨,對號入座。
  對作弊者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懲處的辦法,一是枷號。凡臨場槍手、冒籍、頂替、夾帶、抄襲、傳遞、不坐本號者立即由監考官吏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二是斥革。生員即秀才,是須經童子試考取的功名,一旦違犯考場紀律,生員稱號立即被革除。三是刑責。舞弊情節嚴重者,要動用刑罰。對冒名頂替、重金僱請、舞弊情節惡劣者,往往被發配充軍。乾隆五十七年,對3名僱請槍手的童生、槍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3個月,然後「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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