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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惡男性侵10歲幼女 想分60期賠30萬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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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31 16:15: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9-10-31 15:11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一名男子明知女友的女兒只有10歲,卻多次趁女友外出機會侵犯其女兒,事後還一度否認,見測謊未過關才坦承;男子雖然認罪,但又主張已答應賠償對方3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想爭取減刑機會,但法院認為和解僅是量刑依據,並非減刑理由,最後依2次強制猥褻罪和1次強制性交罪判他8年4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2013年間利用和女童獨處機會,先對女童說「等等發生什麼事都不要跟別人講」,接著就伸手搓揉女童胸部,後來食髓知味,2016年又再次犯案,2017年更不顧對方抵抗,性侵得逞。

犯行曝光後,男子一度否認,見測謊沒過關還嘗試逃跑藏匿,但沒多久就被警方緝捕到案,才在法庭上坦承犯行。

審理時,男子主張已承諾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女童及其母30萬元,已取得對方原諒,而女童已經搬家,且在家人和師長的關心支持下,也看不出明顯創傷反映,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減刑。

法院認為,男子雖取得女童及女友的原諒,但其犯後態度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並非減刑的理由。另外,男子身為長輩,卻罔顧人倫侵犯女童,犯罪情節也不符法定減刑標準,最後3次犯行各量處3年2月到7年3月不等刑期,合併應執行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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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才判這種刑期,也是算輕了吧
支持法院這種觀念 "男子雖取得女童及女友的原諒,但其犯後態度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並非減刑的理由。"
並非是雙方和解後,就一定需要減刑,難怪在台灣這麼多罪犯,犯後假裝一下有悔意,就可以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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