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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城管如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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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15 03: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中國「城管」出現在戰國時期當時稱為「監市」。說到城管,首先得說一下「城市」。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中國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如在江淮之間的淩家灘、環太湖流域的良渚、黃河中遊的陶寺遺址,都已發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呂氏春秋·君守》中所謂「夏鯀作城」,並非想像。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如齊國的首都臨淄,據《戰國策·齊策》記載,當時有7萬戶,僅以現代一戶3口的最低標準來算,總人口也達到了21萬。到後來這樣的「大城市」就更多了,如漢長安城(今西安),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發達城市羅馬面積大三倍以上,有8萬多戶。唐代1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其繁榮程度都是空前的,其中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長安設有東西二市,《長安誌》卷八「西市」條原註稱,「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奇珍,皆所積集。」東市也一樣繁榮,會昌三年(843)六月二十七日東市失火,一下子燒掉了4000多家門市,而這僅是市場的一部分。
  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在這種情況下,古代城管應運而生,如《莊子》一書中提到,戰國時代有「監市」,這監市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但是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太一致,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從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違章建築、禁止占道經營外,還得「防火緝盜」,如現代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要負責救火、抓小賊;有的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和社會治安的義務,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是真正的「綜合執法」,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那麼,古代城管都是些什麼人?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或稱「胥」,或稱「卒」,還有稱「市吏」、「監市」等等。但在事實上,古代並沒有現代城管局這樣的專職機構,自然也無城管隊員一說。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較複雜,既有軍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當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員來當城管,如漢唐時相當於現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長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資、增加GDP,而是城管執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當。這是因為城市的出現原本就是軍事防禦的需要,由軍人把守。這麼說來,武漢出現「武裝城管」並非什麼新生事物,而是一種「返古」現象。讓「當兵的」來當城管,其實也是古代的常見現象。如在北宋的都城東京開封,朝廷便設有相當於現代街道城管隊的「街道司」,並相應成立了由500名兵士組成的執法隊伍,以保持開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明代的北京,由相當於今北京衛戍區或武裝警察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現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職能。《明史·職官誌三》記載:「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清代的北京,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主要負責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壞公用設施、侵佔下水道等不良行為,都是督理街道衙門的執法對象。
  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由警察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國歷史上首個警察機構天津警察廳,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都是其分內工作。(全文未完,請繼續分頁閱讀或使用餘下全文閱讀功能)
  古代有「城管」打人嗎?「城管打人」這類暴力執法,成了現代城管的一大詬病,也是社會批評的焦點。在古代的不少時期,「城管打人」更不鮮見。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條稱,「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讀者不是太明白,這種「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種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稜無刃,長約一丈二尺長,其威懾力與今天的警棍是一樣的,雖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卻也致死,因此頗具威懾力。
  其中的「胥」條說得更明白:「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如果說「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隊長,這裏的「胥」則是城管隊員,或市管員。換成今天的話來理解,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員在崗時間,要拿著鞭子巡視,對占道經營的流動攤販,隨時可以抓起來;對違法者進行鞭打的同時,還可以追加處罰。
  古代「城管」怎麼管?在古代,現代城管中的兩大難題占道經營和違章搭建,同樣十分突出,且歷代不絕。古代城管也為此傷透腦筋,不得不經常發「處罰通知」。在唐代的長安和洛陽,和今天如出一轍,不少商戶為了擴大經營面積,非要在門面(正鋪)外多佔一塊(偏鋪)。在李顯(唐中宗)當皇帝時的景龍年間(707~710),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發佈了一則當時的最高「城管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代稱占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侵街行為的發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個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標記出範圍。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當時的「城管隊」會經常檢查是否有人侵街。在古代也存在「執法大檢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趙恆便曾下詔開封府,要求開封的「城管隊」拆毀京城的違章建築。其繼任者宋仁宗趙禎,也曾作過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在一月之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毀。
  到明清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占道、違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警察廳便發佈了在今天應該是城管局發佈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舖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天津警察廳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麼亂。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執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為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捨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米5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挨打後還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黴,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汙水的,「其穿牆而出汙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撒泡尿也要遭受這麼大的罪,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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