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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推機車取巧「闖紅燈」 法官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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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7 11:5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新聞網  2018/12/17 08:15

記者袁志豪、陳金松�連線報導 丁姓男子騎車遇紅燈後,熄火牽車走斑馬線橫過馬路,再發動引擎繼續前進,員警認為他紅燈違規回轉,開單舉發;丁打行政訴訟,新北地院認為以人力移車不構成駕駛行為,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決撤銷罰單。

警政署指出,警方開罰的主要理由是依據交通部的函釋;函釋指出,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視同行人、無違規,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下車牽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行為屬違規。本判決非判例,對員警執法尚無拘束力,不過仍會檢討相關函釋內容是否有修正必要。

判決指出,丁男今年七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在中山路口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牽車走人行道穿越綠燈號誌馬路到對向,再發動引擎往回騎,一旁轄區警員目擊認定「闖紅燈」,攔下丁開罰。

丁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依據警政署函釋,仍裁罰一千八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丁再提行政訴訟。

丁主張機車熄火,以人力方式牽引,應等同行人性質,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不致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

交裁處出庭說,依據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闖紅燈除著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也不容許駕駛人遊走法律許可邊緣,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形同鼓勵其他用路人仿效。

但新北地院認為,函釋中同為「牽引機車」,一個「視同行人」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沒有提出合理說明,見解自非可採。

法院認為,汽機車移動的動力若不是來自引擎,自不構成「駕駛」行為;丁姓男子以人力移動機車,過程並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撤銷罰單。
發表於 2018-12-17 13:14:26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堆奇怪的個案
變成判例之後
警察就開始用了
到底合不合規矩
警察到底知不知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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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7 18:41:37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警察都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交通規則原本的目的是安全不是為了罰錢,
人家都牽機車過馬路了這很危險嗎?
還開單,為了自己業績毫不手軟,反正不是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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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7 19:58:46 | 顯示全部樓層
重點是~一堆汽車維規不去搞
卻一直要搞機車族
民進黨真的以為奇機車的都比叫窮比叫好欺負
不要以為人民不知道~會開罰單事因為要錢 還可以分獎金
呵呵~民進黨的貪污狗官~下台前還硬要撈一把台灣機車族的錢~黑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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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8 22:56:50 | 顯示全部樓層
汽車都可以直接迴轉...可憐的機車族牽車走還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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