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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交往期每月給小三10萬 分手後台商討錢被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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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9 10:5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  2018/09/19 09:28

一名大企業派駐大陸的陳姓高階主管,3年前與蔡姓小三交往,每月匯款10萬元給小三。兩人交往11個月後蔡女提分手,陳男認為自己是以結婚為前提和蔡女交往,甚至不惜與正宮離婚,提告要求蔡女償還110萬元;然法官認為110萬是情侶間「愛的禮物」,一、二審都判陳男敗訴。

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男、蔡女2015年在網路上認識,4月展開交往,陳男11月與正宮離婚,但陳、蔡兩人僅交往11個月,於2016年2月分手。交往期間,陳男每月匯款10萬元給蔡。

陳男認為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遂依民法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無故違背婚約,要賠償對方的損害」提告,要求蔡女償還110萬元。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蔡有婚約,且情侶交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表達真心,贈與財物相當常見,不能因此代表有允諾婚約的意思,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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