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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行政區劃 規定了民眾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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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8 11:1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新聞網2018年5月18日 上午6:24
昨由行政院會通過全新的「行政區劃法草案」,除了往年多個版本的「由上而下」的程序,也增加了由下而上的程序。而「由下而上」的程序中,可由鄉鎮市公所提案,經各鄉鎮市的代表會同意後,連向上級主管機關呈報。

草案規定了民眾參與機制,民眾可在提案前利用舉辦公民民意調查及公聽會,表達其相關意見。而主管機關審議時,則必須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議。

依草案,所謂行政區劃是指, 劃分一個行政區域為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或是合併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一部或全部為一個行政區域,或是劃分一個行政區域的一部併入另一行政區域。

而行政區劃要考量的因素有一、人口規模;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三、 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及四、選舉區之劃分 。

行政區劃分成三個層級,有涉及省、直轄市、縣的行政區劃,有涉及鄉鎮市的行政區劃,也有涉及直轄市或市的區的行政區劃。

這三個層級都有「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提出程序: 涉及省、直轄市及縣的行政區劃,「由上而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提出,「由下而上」則是由相關直轄市、縣的主管機關提出並經其議會同意;涉及鄉鎮市的,「由上而下」是由縣政府提案徵詢鄉鎮市公所意見,「由下而上」則是由鄉鎮市公所提案其代表會同意。而涉及直轄市或市之區的區劃,由上而下則是由直轄市政府提案徵詢區公所意見,而其中涉及出山地原住民區,則可「由下而上」,由區公所提案經代表會同意。

無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受徵詢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都應徵詢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的意見,並連同其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

接著,涉及省、直轄市縣市的區劃由內政部召開會議審議通後呈報行政院核定;涉及鄉鎮市的區劃則由縣政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呈報內政部核定;涉及區的區劃則由直轄市或市政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呈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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