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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空汙致死最重判無期 罰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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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2 08: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8年4月12日 上午5:50
這次《空汙法》修正案有個亮點,就是第33條規定,固定汙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汙時,須於1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違者罰10萬至2000萬,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高處無期徒刑及罰金3000萬元。過去曾有輪胎或化工廠失火,民眾置身有毒空氣中,業者並未善盡告知責任,今後不能隱匿不報。

1小時未通報 可罰2000萬

環署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有關警報的發布、通知及因應措施,法案三讀後會再擬訂相關子法,業者才有依據。發布範圍約固定汙染源下風3至5公里處,若有國中、小學等敏感族群更要優先通報,也會要求比照地震速報發出簡訊,並與鄰里廣播、電視跑馬燈等一起運用。

環保署表示,條文用意是防止緊急汙染事件發生時業者不願通報,因此需以重罰配合。最高罰則是公私場所負責人未採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守主管機關緊急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負責人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處3年以上或10年之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以下罰金;所謂公私場所負責人即指廠長。

另外,像工廠操作許可證每次展延以3至5年為限,有重大違規或在總量管制區內可縮減至3年以下。空汙費要成立基金管理,環團名額不得低於1/6。各縣市訂定空汙防制計畫時須邀鄰近縣市參與,即好鄰居條款;還有鼓勵民眾檢舉的吹哨者條款等,也都在討論後通過。

學校優先 比照地震發簡訊

不過若與日前順利過關的移動汙染源條文相比,固定汙染源方面朝野仍有爭議,會議主席邱泰源裁定《空汙法》修正案先送出委員會,9條保留到朝野協商,法案名稱仍維持《空氣汙染防制法》,未更改為《空氣清淨法》或《潔淨空氣法》。

保留的條文可歸納為霸王條款、總量管制、生煤管制、天然氣上限、空汙費比例等5類。如爭議已久的環保署會同或會商經濟部,空汙嚴重時燃氣電廠可否解除上限?移動汙染源減少的空汙量,可否抵換到固定汙染源等?朝野都無法達成共識,須留待院會解決。
發表於 2018-4-12 09:02:13 | 顯示全部樓層
做賊的喊抓賊??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火力發電廠火力全開沒事~百姓放個屁要罰款??
規定別人要做聖人~自己卻男盜女娼??

還乾淨的煤咧~沾醬油能生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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