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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收賄辯陋規 高雄海關9關員遭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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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6 09:02: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2018年4月6日 上午5:50
喧騰一時的高雄海關集體貪瀆案,涉案的前稽核黃明德等9名關員,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9人長期收賄,不法金額高達數百萬,重創公務員清廉形象,應予懲戒,判決9人撤職,各停止任用2年、3年。

被判撤職的9人,分別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稅局前稽核黃明德、前股長胡尚甯、陳瑞津、邱克倫、何高振、郭壽山、前課員曾錦勝、侯旭聰、前辦事員郭亭巖。

案發後,財政部陸續共移送20名涉案海關關員,經公懲會審理後,僅3人不付懲戒外,其餘17人全數遭判決撤職。

本案爆發於2013年,檢調發現,高雄海關關員涉嫌自2005年起,利用職務查驗進口貨櫃機會,按月向多家報關業者收取規費,明知進口業者所輸入的實際進貨品項與國外出口商所開立的商業發票、裝箱單不符,仍予放行,甚至包庇廠商走私戰略管制貨品、逃漏鉅額關稅、藉勢索取快單費,不法金額高達400多萬。

2016年2月高雄高分院依貪汙等罪判黃明德等9名關員1年6月至16年不等徒刑。最高法院今年1月間駁回上訴,9人被判決有罪確定。

公懲會審理時,黃明德9人均不否認收受業者致贈款項,但辯稱收受業者款項是存在已久沿襲多年的「陋規」,是經前手同仁移交下來,他們沒有利用職權主動索賄,或個人與業者串謀包庇非法走私。

9人強調,是業者依陋規自行交付款項,9人並未因此而包庇,也未指示或干預下屬違背職務等不法情事,且該陋規款項是用於「公費支用」,不是作為個人私用。但公懲會依據歷審判決,認定9人長期收賄且金額龐大,違法失職犯行明確,判決9人全數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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