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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1打4!談判殺人 防衛過當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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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31 20:1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男子林哲豪與仇家郭崧瑋談判,郭帶友人助勢時雙方肢體衝突,林以一擋四,揮刀抵抗將郭殺死,又殺傷三名郭的友人脫困,被依殺人、殺人未遂共四罪起訴。法官認為,林揮刀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昨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可上訴。

殺人罪的法定刑責為十年起跳,法官就林殺死郭崧瑋部分判六年,另三個殺人未遂罪則判決二年六月到三年,應執行十年有期徒刑,輕判理由除正當防衛外,林自動投案也是原因。廿四歲的林目前羈押中。

判決指出,郭崧瑋與被殺傷的吳姓、許姓、陳姓男子分持辣椒水噴灑林哲豪,並分別以鐵棍、球棒毆打林,過程中還一度推擠、拉扯要將林推上車,林哲豪在衝突後也傷痕累累,可見林揮刀時處在被妨害自由危機中,受侵害的狀態繼續中。

法官因此認為,林哲豪以寡敵眾,基於防衛行動自由及身體安全,取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刺向對方,所採的措施屬於正當防衛,不過,林仍可以作勢揮刀,不一定要真正刺殺被害人,正當防衛又防衛過當,不能因而阻卻違法,但可以減免罪責

今年五月十六日晚間,死者郭崧瑋與另三人分乘兩輛車在新北市深坑區發現林哲豪獨自駕車,郭先逼車讓林停車,下車以裝有辣椒水的噴霧罐朝林噴灑,並出拳毆打林,與郭同行友人一群人下車助拳,欲將林架上他們的車輛,林混亂中持刀刺中郭的左胸部,將郭刺死。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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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於正當防衛之定義有:

客觀上需有侵害之存在,客觀上該侵害須具立時侵害性
防衛者之主觀需具有防衛之意思,需係對於加害人為防衛之行為,需為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而為防衛之意思
需該防衛未過當,即需符合比例原則,其自衛殺人,僅是行為人在觸犯殺人罪後,因其符合正當防衛之七項原則,而至違法性被排除或減輕,而無刑責或減輕刑責。

但在實務上,法官檢察官常常在是否有防衛過當上,刁難自衛殺人者,因此被取笑「把防衛者當點穴高手」。
內文來自維基百科

每個人遇到都能像武俠小說的武林高手一樣
呵呵哈希的點穴就制伏對方,豪強
發表於 2015-10-31 20:39:11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是被殺
就不用關了..

那4打一...打輸了變成受害者.

1個要關10年...
4個剩下的3個.人沒殺成.不用關太久.

[ 本帖最後由 shiu27 於 2016-2-23 18: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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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 12:59:00 | 顯示全部樓層
請法官能親自示範一下在被圍毆時如何進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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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 16:53:39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是說
眼睛被嗆瞎了...隨便揮折疊刀這才算正當防衛....
就能打掉對方球棒.鐵棍.

可能法官自己有練過鐵布衫鐵頭功.劍神之招過...不怕鐵棍.球棒K..那K不死人.
所以幻想以為.人人都練過..

[ 本帖最後由 shiu27 於 2015-11-1 16: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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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 19:42: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nowpp 於 2015-11-1 12:59 發表
請法官能親自示範一下在被圍毆時如何進行正當防衛~

那可能要比葉問還葉問了


一整個李小龍、成龍附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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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19 11:31:43 | 顯示全部樓層

恐龍法官

經常有法官說出毫無人性的話,
法官培訓制度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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