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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 09: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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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就被這些法律人給玩到變全殘了XD
為了要幫忙除罪甚麼不可思議的論述都能拿出來使用
有人說過甚麼現在不是大明王朝了,是說大宋王朝都拿出來用過了
真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夕~XDD
共不共犯不予置評.........
但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只是規範檢察,監察機關嗎?(其它公家,民間的單位與個人不在規範通信保密之列?)
照這法界人士的見解所以民營通信業者能任意的洩漏個人通訊資料因為他們不是檢察監察機關?
沒有義務要保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 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4條(罰則1)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第一項須告訴乃論~§30
第25條(罰則2)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第一項須告訴乃論~§30
第26條(沒收)
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人不明時,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27條(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條(非公務員洩漏資料之處罰)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規定】須告訴乃論~§30
這27跟28條可以知道公務員身分是公訴罪,民間人士身分是告訴乃論
所以總統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民間人士算是幽靈人口了?XDD
當然這位法界人士說秘密公開了就不是秘密了這是合邏輯~
但總統是否有洩漏秘密的存在有一個疑義,在於這個通訊保障之秘密資料公諸於社會大眾知道是由特偵先發佈的還是由總統發布的時間先後
[ 本帖最後由 whyjkw 於 2013-11-2 10:1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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