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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7 0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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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連坐法啦! 一直連坐3級也不夠;至少要10級才可以;這樣一來,只要有人犯錯,那部長.行政院長就一起下台好了!
同意樓主的看法;這是哪個白痴官員想出來的;這些屬於個人的行為,為何要連坐處份長官呢? 如果是,業務上的過失,還說得過去,因為沒有盡到督導之責;但是,喝酒屬於個人的行為,你長官能跟屬下說,以後都不准喝酒,要不然會害到長官嗎?還是要屬下簽個切結書,說如果以後因為喝酒而出事的話,跟長官無關?(這樣的切結書,會有效嗎?)
最多,用行政命令宣導規定如果酒駕,會從重處罰,甚至免職.撤職(以後領不到退休金) 這樣就可以了,反正,不長眼的人就是不長眼,把這種公務員幹掉,不會有人同情的!
如新聞裡所說: "....而酒駕涉公共危險罪的員警,列當年度年終考績丙等重要參考,甚至連同飲員警,也會遭受懲處,可說是公務員中被要求最高的標準。..." 這個是,最低標準吧! 免職.撤職才是標準!
[ 本帖最後由 winhand 於 2013-6-27 09:1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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