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我讀到紐約大學法律心理學家湯姆.蒂勒(Tom R. Tyler)所寫的經典著作《人們為何服從法律》,這本書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出版,蒂勒教授以非常實證的方法,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點,那就是人們之所以會守法,並不是畏懼法律的懲罰,而是依賴於對整個法律體系正當性的尊重。因此他遂主張,一個法律體系從法律的制定、執法到判決,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要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性,然後它才能規範人們的行為,人們由於任何行為都在法律上會有預期的結果,才會守法。如果法律體系自己缺少了正當性,人們的守法就會崩潰。蒂勒教授以法律體系的正當性,做為解釋法治和社會控制有效性的第一原因,這乃是近代法律社會學的重大改變。徒然談嚇阻式的法治是沒有用的,法律制度本身一定要去建立自己的正當性。他所謂的正當性並非抽象的概念,而是經驗性的概念,法律體系是否有清楚的規範性,它的表現是否被人們尊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