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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我在露天拍賣購買商品,遇到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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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3 22:04: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事情的經過

我在購買一個iPhone邊框之後,發現有些問題,因此像賣家提問。提問總共五次,分別為悄悄話2次、商品詢問頁面2次、手機簡訊1次。但因為賣家在悄悄話完全沒有做回應,而我在商品提問區留言兩次,竟然都在留言後沒多久就被刪除掉?手機簡訊也沒有回應。

事隔一個月後仍然沒有回應,我只是提問,並沒有要求換貨或退貨。因此我給予負評,想不到賣家在10分鐘內就對我的負評做出以下回應。


請問略懂法律的大大覺得賣家的做法正確嗎?我真的構成誹謗嗎?
我並沒有打算為這種小事跟他鬧法庭,我只是覺得很莫名其妙。




附圖為評價後的內容。
另外我在悄悄話、商品提問區、及簡訊都發出一樣的內容如下:

剛收到產品。先前你說的「挖空」,我還以為是你商品的第二張圖。結果竟然是要裝上另外延長的按鍵。為何不是第二張圖那種?加按鍵超麻煩。裡面附的按鍵還大小不一耶???有一個size小了一點,超會晃動的。震動的那個開關也超難切換…最後,你說可以用Beats Tour (L型耳機),結果是我身邊所有L型耳機通通不能用耶…

(L型耳機並不是我提問,是許多買家向賣家提問,賣家都回答可以使用。)

發表於 2012-7-13 23:27:54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可供公開評論之言論?

看起來....不會構成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ll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即不能成立誹謗罪)﹕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
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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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4 20:26:00 | 顯示全部樓層

hi

他告你刑事的罪,你可以反告他誣告,並建議直接利用賣場和消保官申訴處理,到時在投訴頻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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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3 20:18:2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VISTA01 於 2012-7-13 23:27 發表
這是可供公開評論之言論?

看起來....不會構成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ll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 ...




可受公評之言論不構成毀謗,而且毀謗是可以提出反證,買方提出實際說明及使用上卻時碰到的問題。即便告你毀謗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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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雷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2-10-7 21:37:0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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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20:39:3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PLUS長知識!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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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5 22: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天營業額有兩萬,一個月就有六十萬,不知有無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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