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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文林苑都更案延燒 贊成戶淚訴王家人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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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3 23:44:28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奇怪的道理..
就算王家是為了錢~那又如何?
我的房子你出鳥價~我不爽搬~ 有啥問題?
好像一副為了錢就變他們錯似的...

整件事~錯的是市府與建商,
還沒搞定就賣預售屋了~ 然後才拿買受人的"公益?" 霸凌王家~
而市府更被爆該建商為其顧問...這中間有無利益迴避問題? 還是根本就是貪贓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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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5 11:41:1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堆護航市府不動腦的人
就是喜歡用雙重標準看事
建商愛錢 王家不行嗎?
產權未談妥前就拆人家獨立產權房子
怎樣都說不過去
如果保障人民財產權是民粹
那台灣憲法就是民粹憲法
台灣是民粹國家
人民有民粹也是剛好啦
而那些自認不民粹的人
他們不適合住台灣 她們比較適合住中共那裏

[ 本帖最後由 changfeilin 於 2012-4-15 11: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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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5 12: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要說謢航還是怎麼樣的
今天一碗飯吃到一半老闆跟你說
這碗飯從25元變成50元
你吃還是不吃?
每個人都愛錢當然也包含我在內
如果是我的話
我想要高價的話一開始就開到10億20億
要買就來不買就走銀貨兩訖
而不是開5億後再來要別人增加價碼

所以想要高價一開始就應該要開高
不要等到價格講好了名字也簽了
才來後悔價格開太低
想要別人重新開價

[ 本帖最後由 mesia 於 2012-4-15 12: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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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5 21:25:5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esia 於 2012-4-15 12:07 發表
不要說謢航還是怎麼樣的
今天一碗飯吃到一半老闆跟你說
這碗飯從25元變成50元
你吃還是不吃?
每個人都愛錢當然也包含我在內
如果是我的話
我想要高價的話一開始就開到10億20億
要買就來不買就走銀貨兩訖
而不 ...

不倫不類的比喻!先去把都更條例的法條看完再來討論吧!被當釘子戶的王家有權力喊價嗎?就算開到100億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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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5 22:10: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in1240 於 2012-4-15 21:25 發表

不倫不類的比喻!先去把都更條例的法條看完再來討論吧!被當釘子戶的王家有權力喊價嗎?就算開到100億也沒用!


是說要用公定價格收購的那一條嗎?
這條我知道有看過不用你提醒
祇是驗證我前幾篇說的而已
以市價收購不是錯誤的
這不是一般的買賣房屋
而是整個都市更新計畫
如果今天政府多掏出幾十億
以後還是一樣從其他人身上擠回去而已
不要跟我說都更是BOT
從之前的BOT經驗我已經知道建商賠錢會幹什麼事了

更何況王家是先談好價格簽名同意後
又反悔再提高價碼
天底下有人這樣做生意的嗎?
再說了如果真的不願意賣
那當初幹麻要簽名?

我發現有些人都不會把文章看到完整
只喜歡看他們自己喜歡看的
那就慢慢看好了
王家出了賤招博取社會同情
出爾反爾毫無信用可言
還害的其他鄰居無家可歸
在我看來他們以後被鄰居惡整算是正常
如果沒有被惡整那就是他們鄰居度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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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17:54: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2-4-13 19:29 發表
你貼的東西講句實話台北市多得是
只要一樓有遮雨棚的幾乎全是違建
那代表啥?
要拆全拆~別兩套標準 包括郝家
王家要喊價多少是該有產權的王家決定
不能是市府或建商決定
而且沒取得地權前就拆屋這算啥?
其實也 ...


我只是讓大家知道王家也不是什麼大家眼中的弱勢
他只是比其他住戶懂得運用媒體罷了
媒體只報導大家想看的
還有一堆狗屁倒灶的事情在檯面下是我們所不了解的

你非要一口咬定都是台北市政府的錯我不怪你
只能說法條在那
以後政府若是不依法行政那就別廢話
依法拆除不行
不依法拆除也不行
反正本來就是要台北市政府去吃x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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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18:48:04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上頭只見一堆政治狂熱的綠軍分子在發表謬論,
人家討論了老半天,他就硬咬著政治人物有問題來胡扯,
與其跟這些混帳多費口舌,不如回家抱老婆算了。瞎扯淡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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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19:31: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新手上路 於 2012-4-12 22:25 發表
難不成你不知道 今天王家的拆遷 都是合法的嗎?
還是你看到的是別國的法律?  既然是民主社會有法律依據 多數表決通過
那還有啥問題?  只有王家說的話 誰說就一定對 贊成戶的話難道就不是話嗎
順帶一提 我最討厭種族 ...

1.合法?你不知法律跟憲法抵觸,法律無效.
都更法就是個無效的法律.
2.既使是合法,北市府也知道是惡法,而且內政部進入協調還要硬拆?還被到拆屋的最後期限吧.
3.台北市也知道這個都更有暇疵硬害百姓這是法律允許的?都更範圍台北市是有劃訂權,台北市沒疏失?
多數決?我們也來投票分你的財產,女人.....等,一定過.你要不要交出來啊,多數決.
既然合法就叫郝龍斌出來大聲喊我是合法合情合理,所有抗爭都是不理性都是為錢搗亂的,有種嗎?我們在來看看大多數是什麼反應.記得多數決.

[ 本帖最後由 78075 於 2012-4-16 20: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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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20:45: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esia 於 2012-4-15 12:07 發表
不要說謢航還是怎麼樣的
今天一碗飯吃到一半老闆跟你說
這碗飯從25元變成50元
你吃還是不吃?
每個人都愛錢當然也包含我在內
如果是我的話
我想要高價的話一開始就開到10億20億
要買就來不買就走銀貨兩訖
而不 ...

不懂就不要胡說八道.
去開個會簽個名就同意都更?
就只會胡扯.
那隨便找一個簽收單給你簽就可以分你的錢,你簽過名.
買不起就不要肖想,人家不都更就是不都更還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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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03:50:49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實說台北的房子是最可笑也是最有問題的
第一點:去看看其他縣市的房子,台北的房子是主要住宅式公寓不管是不是透天摟上摟下
各分一戶這會造成很多糾紛改建或重建就會強制介入

第二點:台北全部的民眾全部都是政治下的犧牲者,怎麼說勒早期政策把民眾的房子
壓縮就變成樓上摟下不同戶這樣很多衍生問題土地所有權是誰???共同所有人...

第三點:現在民意好像才取多數決,但是看上面問題假設都更戶這些範圍區域的人
都是公寓有幾位是獨自透天戶那這公寓戶的人:心想反正我的房子就這麼大也沒值多少
就來個絕地鹹魚大翻升 透天戶:表態立場不可能跟你們一起都更我地這麼大1到3摟都是我的
還可以你們合併哪我不倒如另外買..

[ 本帖最後由 bosswj6 於 2012-4-17 03: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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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6:14: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78075 於 2012-4-16 19:31 發表

1.合法?你不知法律跟憲法抵觸,法律無效.
都更法就是個無效的法律.
2.既使是合法,北市府也知道是惡法,而且內政部進入協調還要硬拆?還被到拆屋的最後期限吧.
3.台北市也知道這個都更有暇疵硬害百姓這是法律允許的 ...

違憲~~違憲~~
哪來的大法官啊?
聽你講就飽了.....
管他是善法惡法
政府是法律的執行機構
你怪他幹嗎??
擺爛了那麼久也沒修
問題是出在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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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7:54:5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件事如果沒有那天的拆屋事件一般人應該也不會去在意
聲援的人或許不完全了解這件事的始末
但看見人還住的好好的,家當什麼都沒搬
房子卻突然間被拆了誰也會感到生氣吧
當時各界人士全都出來支持王家多少也是這個原因吧
=========
住戶鄭先生表示,建設公司也有王家的簽名,但王家卻否認,那些學者、學生是否了解真正的內容,他盼王家不要再這樣下去,「拆了就拆了,讓我們這些住戶可以住進去」,有訴求可以去市府、甚至總統府,「我們家也有老人,還有小孩」,也希望搬回家
==========
但若真如贊成戶所言王家也簽名同意的話
是否能請建商將文本拿出來…
不論王家當時是以什麼樣的理由簽了名
將文本拿出來各界不也比較容易了解?
這件事一般人只看見台北市政府將房子拆了就這樣
而台北市政拆房子的依據也是根據都更法…
因此如果現在要解決這件事
一是建設公司將王家同意的簽名文件拿出來
二暫停一切,將整個都更法、文林苑的都更案重新審視一遍
就不合理的地方來討論
雖然這樣對於王家或是已經拆屋的其他屋主尚有不公但事情就這樣了還能怎做?
罵了又怎樣?現實的事情還是得解決不是嗎?
難不成維持現狀?王家繼續在原址搭帳篷,其他住戶一樣等著不會開工的房子?

其實如果可以我是覺得要都更可以,讓原住戶一戶換一戶而且新房子的坪數只能增不能減!至於其他要再支付原住戶多少賠償金再說
畢竟在高價高漲的地方,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買屋居住!
今天房子被拆了他們要住那?
建商會虧?都更後,戶數一定比之前多許多,加上有都更需求的大部份是房子太少
未來新成屋有一定的市場價格!
建商還是有利可圖
只差在多賺還是少賺~_~
之前新聞報文林苑這個建案建商利潤約五億~

只能說這件事還是霧裡看花~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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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9:37: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1# sunray0530 的帖子

有人不念書阿~
憲法是人人會念到的
不必大法官 解釋 國父就是這樣說的
歷史您是念假的嗎?
而且法律與憲法牴觸無效阿~
保障財產權 這種觀念都沒有的人
去對岸比較適合您 或許封建時代對皇帝歌功頌德更適合您

[ 本帖最後由 changfeilin 於 2012-4-17 19: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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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8 00:13:2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8# 78075 的帖子

法律跟憲法牴觸法律無效 那麼憲法也有給予人民自由言論的權利
所以如果你某天被人罵三字經 你也不能告他囉?
本論壇也是有語言限制 你要不告論壇違憲
惡法? 當綠營想要藉機發揮時 全部都是惡法 其他人都沒事就只有對王家是惡法?
台北市有無疏失 那你就拿出法律條文來證明 台北市有疏失啊 你可以去告台北市違憲
連多數決都可以這樣亂用 難怪會到現在還會有種族歧視的人存在
也難怪民進黨到現在還是在野黨 只能靠網軍來洗版  那麼公投也是多數決 決定要維持現狀時
怎麼民進黨和綠營的人 老是還想著台獨 更何況台獨還違憲呢 所以就算多數決決定要台獨因為違憲
所以也是無效囉

[ 本帖最後由 新手上路 於 2012-4-18 00: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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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9 19: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4# 新手上路 的帖子

有人搞不清楚狀況阿
找警察拆合法建物不違法
是非不分護航到這種地步
跟馬的資質一樣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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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9 20:17:4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2# snowpp 的帖子

說的好!我贊成你的說法
該把所有的事情全部都攤出來再講
不然有的人只知道罵
永遠無法釐清事實
只可惜媒體對這件事的關注也差不多到了
因為MLB開打陳偉殷拿下勝投了
媒體又要開始轉移焦點
因此這件事我想大概會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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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9 20:38: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78075 於 2012-4-16 20:45 發表

不懂就不要胡說八道.
去開個會簽個名就同意都更?
就只會胡扯.
那隨便找一個簽收單給你簽就可以分你的錢,你簽過名.
買不起就不要肖想,人家不都更就是不都更還硬要?


王家連簽名前要看清楚文件內容的基本常識都沒有嗎?
我這個在鄉下出生玩泥土長大的野孩子
從小學就知道這點極度基本的小常識了
你會不知道?王家會不知道?
如果王家是連文件內容都沒看就簽名的話
那我也只能說就算被騙也是自己活該
(看過周星馳主演的"龍的傳人"嗎?就是撞球的那部
如果還是不知道的話那就自己去GOOGLE搜尋)

還是想說王家不認識字?
我不相信懂得動用媒體的人會不認識字
就算是王家的老奶奶不認識字好了
我也不相信整個王家都不認識字

如果你可以證明整個王家所有人都不認識字
那我就會認為是其他住戶的錯
因為他們沒有照顧到和自己一起生活多年的鄰居
建商更該把房子蓋回去給王家
而且規模品質和建材都只能比原本的好

如果只是拿這種完全不成立的理由出來講
你就安靜的看其他支持王家的人是怎麼辯論的
多跟他們學學  有的人提法條 有的人提人情義理
這才叫做辯論或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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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9 22:27: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5# changfeilin 的帖子

沒錯綠營和某些人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有法源依據拆房跟沒法源依據拆房 都分不清楚
連開分身,搞種族主義的網軍和貪污被抓的洗錢犯 綠營都還要去包庇
難怪民主會退步 資質這麼低的一群人 果然是害台灣民主退步的元兇
違憲的民進黨和其人士 果然資質和民主素養需要再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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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9 22:36:31 | 顯示全部樓層
吵到現在, 更多的資料與圖片出來, 越覺得王家根本不是先前的王家了.

應該很多人沒看過照片或現場是如何, 看過現場360度照片後, 就會有不同感受. 只能說現在不都更, 又不是錢的問題, 單用守祖厝這個理由繼續住, 那真要有過人的毅力, 因為那種境地最少要住40年以上, 才再有都更的機會................

非專業想像, 文林怨完工後, 王家2層樓屁股對著10幾樓高的文林屁股牆, 王家約2公尺門前約3樓高是高架捷運軌道...............呀呀呀!!

門前無馬路, 太陽難曬進, 空氣難流通, 每天18小時欣賞捷運, 要抵押應該難, 找買家也難吧, 放棄5000萬只為守祖厝................喔喔喔!!

還有一說, 因王家門前無馬路, 所以法令規定, 都更一定要把王家劃進去, 除非王家簽署自願放棄, 不然違法, 有懂的人可以說一下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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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0 00:45: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2-4-17 19:37 發表
有人不念書阿~
憲法是人人會念到的
不必大法官 解釋 國父就是這樣說的
歷史您是念假的嗎?
而且法律與憲法牴觸無效阿~
保障財產權 這種觀念都沒有的人
去對岸比較適合您 或許封建時代對皇帝歌功頌德更適合您

哈哈哈~~
有些人就是蠢不驚人死不休
還有臉提書鬼扯

要不要大法官釋憲?
你老幾?
http://www.ncsi.gov.tw/NcsiWebFi ... 8f509367bc6ca84.pdf
先點個連結練識字吧...

[ 本帖最後由 sunray0530 於 2012-4-20 00: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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