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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DNA不具法律效應,可否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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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11:44: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我朋友他老婆在6年前出軌,還生下小朋友,當時我朋友以為小孩是他的,在6年後,也就是這陣子帶小朋友去驗DNA才知道小朋友不是親生的
但那張是無法律效應,請問一下這樣可否去申請"訴請離婚"?
發表於 2012-4-2 23:3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張是無法律效應???

可以是通奸證據阿........(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訴請離婚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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