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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陳訴!~ 1號被告 買方(債務人) 2號 動物藥品商(再逃- 因詐欺通輯中) 倒帳大約2億 3號 藥商(背書人VS證人) 4號執票人
事情陳訴...
1號跟2號買賣動物藥品因買賣行為方式,先開票後到貨....
三張票期9月 11月 1月 各17萬面額3張!~(無到貨)
但2號收完票後一個星期後逃往大陸.....
2號在這期間所收受之票據拿去到處票貼轉換現金!~
2號 找3號 再商借資金週轉時,因3號本身無法再借(已借2XX萬左右)再轉介紹給4號....
4號那時知道執票人(1號)之信用良好才收下票據轉成現金給2號...
4號在票到期日後兌票但未能給付...
之後3號協同4號來與1號協商未果.... (1 3 4號各虧一張票據)
4號提出假扣押 3分多土地一塊與帳號2XX萬完(扣押多餘)
之後1號提出反擔保.. 之後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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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提出票據法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1號之提出惡意之理由.. 未到期票為什麼可以轉成現金的部份!~
法院判敗訴必需全額幾付!~ 51萬
因無證明說他們本身是否惡意或者是不相當之對價... 必須行使第三方權力之義務!~
3號與4號也在法院也無法提出51萬之給付過程與付過證明"確定"給了51萬,也都推說都不知道2號本身有債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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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難道真的要全額幾付嗎?
貨沒拿到... 還要付錢!~ 是否可能減少捐失?
可否請教... 煩請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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