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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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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23:02: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甲跟乙發生車禍造成丁受傷,因而丁跟乙有親戚關係,所以原告(丁)只告甲刑附民(過失傷害),而刑事已經成立判決認定甲有侵權行為〈過失傷害〉如民事判決應付被告甲要付原告30萬,但是在和解書上,沒有註明只原諒那一方,那被告甲是否能向騎機車之人(乙),共同平均分擔30萬。

那甲能否用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來要求騎機車之人(乙),共同平均分擔30萬。
發表於 2011-10-26 14:2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要看甲跟乙的責任歸屬如何吧!
如果甲是100%肇事主因
乙自然無需陪賞
但如果甲乙個有責任問題
那就是照比例去分攤
這種連環車禍
最後都會合成一案的
既然刑事已經確定了
那和解書當然要寫清楚
誰跟誰達成和解
沒寫吃虧的可能是原告
但是如果是法庭上和解
通常不會發生那樣的事情
就算是調解委原會也是一樣的
一定會寫哪車跟哪車的誰誰誰達成和解
並放棄刑、民事等後續權益

難不成你是想要連親戚一起提告?還是你想說那個和解是跟乙的和解
別傻了,你要找誰調解,都還有調解人的名字登記
不可能你找乙調解,結果寫成甲和解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26 14: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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