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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可以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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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22:55: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是一間有加入美容工會的,剛進入公司的時候,為了要教會我美容的律動感而請一位後來離職的員工前輩,以我當模特兒拍攝背部美容的影片,影片的重點是教會我如何操作的手法即律動,拍完後影片光碟(是燒錄片),老闆也口頭承諾要讓我拿回去,因為我有說不想外流,可是我離職後,老闆說要拿回影片,並說如不給他要以擅自拿取公司物品來告我,我該怎麼辦? 應該要理他嗎?因為是燒錄片上面沒有可以證明是公司的物品的標示,而且裡面的模特兒是我,如果要告我法律上我有贏面嗎?
發表於 2011-1-20 11:27:3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這件事情可以反過來看
換你問老闆如何證明『光碟片』是公司的
主角是你耶
拍攝時,有簽什麼契約嗎?
有簽任何白紙黑字嗎?
如果沒有,又怎麼認定『光碟』是老闆的
你也可以說是你在別的地方拍完借老闆使用的

除非那個幫忙的拍攝者有請領薪水

不過此案件有風險,幫忙的拍攝者可能會是證人
且不知道此人會替誰說話

另一風險執刀的並不是妳
妳只是一位模特兒
此種說法,妳就站不住腳了
妳只是公司聘請的模特兒
妳並沒有在拍攝之前,談好契約(如肖像權等....)
拍攝期間,公司有支付薪資給妳
這樣的話,妳完全沒有勝算
且反而變成妳無法證明『光碟』的所有權

事情的發展千變萬化,看妳自己判斷了
參考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20 11: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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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0 20:1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從現在開始

包括電話

都不可以承認有這片光諜存在

民事

只要否認........除非當初交給妳時有要你簽收

刑事

最多可能告妳侵占.但還是要證明妳有拿.......

最重要的事如何證明這片光碟是公司之物.....困難證明阿

重複一次...包括接電話.和他說話時

都不可以承認有這片光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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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31 09: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著作權法第 三 章第 二 節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一切都得看契約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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