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688|回復: 3

[台灣] 公務員任用法 28條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0-11-16 01:53: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這兩個到底哪裡不一樣,  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跟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不知道差在哪裡,請大大指點
(時間點差在哪裡)

我多看了幾遍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任用之後往後推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任用後往前推 至 任用時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16 10:45 編輯 ]
發表於 2010-11-16 22: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任用之後往後推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任用後往前推 至 任用時)))

我國公務員有兩種

政務官及事務官

前者無定任用資格限制亦不需經銓敘

後者須具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後始得任用

所以後者在任用上有時間差...........所以28條才這樣規定

再深入您得找書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11-16 23:08:09 | 顯示全部樓層
甲考上公務員後.因具有第2項之情事.故必須在任用前解決.如拋棄他國籍.否則不予任用
                             因貪污被判刑者....等都不予任用
                             任用後.因壓力過大而罹患重度憂鬱症.經醫師檢查後不堪任用者.依規定辦理                  
                             退休或資遣
甲任用當初無雙重國籍.任用後隱瞞突然有雙重國籍(未拋棄).而在任用期間被發現者.應撤銷任用
跟很多公司當初簽定賣身契時一樣.上面有寫的病都必須誠實告知.否則1經發現給予鍘刀之刑一樣

差在前項多是屬於明的狀態.很容易被發現...後項是屬於暗的狀態.等著穿幫被開除..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0-11-16 23:29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11-17 11: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兩位大大 懂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4-29 03:00 , Processed in 0.42042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