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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3.05億罰金 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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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5 22:01: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龍潭、買官案被判刑定讞,分別併科1.5億元及1.55億元,特偵組偵查中曾查扣扁、珍資產,扁家又自瑞士匯回近7億元現金,總和已經大於扁、珍的罰金刑,因此,檢察官應可執行到扁、珍共3億500萬元的罰金入國庫。


最高法院上周就扁、珍龍潭購地等貪汙案自為判決,主刑判決他們11年及8年確定,吳淑珍另被依洗錢罪判刑7月確定;從刑部分,扁、珍各被判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吳淑珍另被洗錢罪判併科罰金500萬元。


特偵組在扁案偵查中,就扁家在台相關資產予以查扣,與扁有關的有人文首璽一棟、民生寓所一棟、台北市長安、長春段房地、台南官田的土地,與珍有關的包括彰化銀行定存800萬元、以吳景茂名義開戶的彰化銀行定存1800萬元、珠寶約一億多元。


此外,扁家存在瑞士銀行的「海角七億」接近全數匯回,這些不法金錢,是由扁、珍向人索賄,再信託給扁子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海外洗錢,實際所有權屬於扁、珍,確定判決後已證明這些錢與扁、珍有關,檢察官也可以依法執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5/2/2h2bl.html
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說,檢方會依法執行扁、珍的罰金刑。


刑事訴訟法470條有關「財產刑之執行」規定,罰金刑之裁判,應依檢察官命令執行,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換句話說,無論是扁家被查扣的資產或是「暫存」在最高檢察署的資產,只要檢察官一聲令下,即可以依判決的罰金刑轉入國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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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太少了啦
那3.05億只是扁家的零頭
10億起跳才剛剛好
某盈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11-15 22:55: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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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9 04:52:48 | 顯示全部樓層
拿回的還不是當初被A走的人民的血汗錢
媽的 這種人渣 當初美麗島事件就應該槍殺了
留到今天 禍國殃民 讓國際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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