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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大大[丈夫離開2年可以向法律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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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1 19:16: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丈夫因工作派遣於大陸長住而妻子在台灣與公婆小孩居住。

而丈夫用電話跟妻子說只要長達2不回台灣即可訴請離婚..真的嗎?

附註:年初丈夫已經停止給妻子生活費,撫養小孩的開銷與給公婆帶小孩的錢都由妻子支付。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7-12 06: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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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2 08:05:59 | 顯示全部樓層
你可以夫妻間無繼續婚姻的意思表示  向法官訴請離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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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7-12 09:0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妻子並無意願離婚

丈夫被派遣到大陸做年初至今一直電話騷擾並希望她簽字離婚,妻子不願意離婚。
丈夫進而警告妻子就算她不願離婚也不可以因為已經詢問過國內律師只要兩年內呆在大陸不回來就可以訴請離婚。
就算妻子不願意也不行。丈夫表示婚事離定了孩子她也得不到。
所以並不是''夫妻間無繼續婚姻的意''喔! 我只想幫妻子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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