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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電台」設立,違憲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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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10: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憲法人民之權利義務章之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但「地下電台」設立後,依法取締,是否違憲?

一、事情經過:民國九十二年,台中地下電台「海洋之聲」,被台中警方以「違法」設立,沒收器材,並將負責人林勝益移送法辦,後經判決以拘役五十日確定移送,事後,當事人不服經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二、釋憲結果:該釋憲案之結果,於99年7月2日出爐,大法官會議已作成678號解釋函:認定「地下電台」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處罰負責人及沒收器材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之規定。

三、結論:電台的設立,仍必須依法設立,不可以「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為由而便宜設立;亦言之,依六七八號解釋函認定,如非法設立之電台,就應依法取締,且並不違反「憲法」所稱之「人民言論自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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