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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更新日期:2010/06/22 20:01 台北市有一名中年婦女,日前在捷運內目擊性騷擾,大叫「色狼」同時推開對方,沒想到卻被指控傷害和誹謗,不僅被戴上手銬,在警局裡留置了15個小時,檢方還要求當庭向男子道歉,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原本是見義勇為,遭到如此對待,這名婦人心靈嚴重受創。 這個7日晚間7點左右,50的陳女士在捷運板南線的車廂裡,看到一名穿著西裝的男子,緊貼著一名女性上班族搖晃,她當下認為是色狼,見義勇為的舉動,卻換來陳女士一連串的惡夢,疑似色狼的男子堅持提告,她不僅被戴上手銬,被警方留置15個小時,甚至被檢方要求向疑似色狼的男子道歉,最後5萬元交保。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最後只發了親筆信,表示心靈受創甚深,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22/11/27x9f.html 在沒有受害者與證據下,或許那位男子是被誤會了(有沒有騷擾他人,需要看法官和證據),大喊他人是色良,在對方無辜的情況下,或許有誹謗的情況 只是有必要上手銬嗎?有必要留置十五個小時,不能留下資料改天再來做筆錄,有必需留置過夜?而且,做的還是傷害告訴的筆錄 ?是我不懂法律的程序,還是警伯伯們太按照法律的程序在走? 這新聞若是屬實,日後要見義勇為,最好要受害人自己喊救命,或是立刻打電話報警,自己千萬別涉入其中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最後只發了親筆信,"表示心靈受創甚深,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按到那位〞被傷害誹謗〞的受害者的行為樣式,若是那位熱心的女士敢『公開自己的遭遇』妨礙名譽、妨礙秘密,這兩條罪應該會再加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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