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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肇事逃逸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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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4 11:3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甲方肇事逃逸後事後與乙方私下和解.....而當中警方仍持續偵辦中,甲方是否仍負刑事責任呢?
發表於 2010-5-4 18:54:2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good2155 的帖子

肇事逃逸:在刑法第185-4條,其構成要件是肇事後有致人於死傷,才有構成肇逃.如果只有車子損壞只是一般民事糾紛.
但肇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它侵害的是社會法益,和解或許在檢察官起訴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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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6 19:59:01 | 顯示全部樓層
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受傷
如果有受傷  則為刑法上所規範(此為公訴罪)  就算和解  還是會移送(不過可能緩起訴之類的)

若僅為單純車損   則為民事及行政責任
可寫份和解書  自留一份  一份交由處理事故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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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7 00:17:00 | 顯示全部樓層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
故意,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因此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
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所以即使警方移送地檢署,在偵查庭時要強調並未造成死傷而非未逃逸,檢方在知曉原委後應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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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7 00:32: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lorisking 的帖子

補充:
若是犯肇事逃逸罪,就算是和解也必須移送地檢署作起訴或緩起訴,但得為減輕刑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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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0 12:40:4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lorisking 的帖子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
故意,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因此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
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這個實務上  會有很大的問題
那是不是說  今天我發生肇事時  就算我明知情  仍逃逸
只要我於檢察官  法官開庭時  說明我不知道有發生事故  就可以免責?
請問  今天發生肇事逃逸的人  有幾個會承認他有肇事?
尚需就客觀環境及事實認定
不能以當事人自述不知道而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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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2 01:34:1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6# roach0505 的帖子

你說的對 當然不能以當事人自述不知道而不起訴處分 因為   
"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中
所謂"不知"與我們日常所說的"不知"範圍是不一樣的
一般我們說"A不知"是指A主觀上是不知
在刑法上的"行為人不知"是指任何一般正常人在當時情況下都不會知道他已肇事,例如在濃霧中撞到東西  下車只看到一隻大狗在地上而沒看到飛到幾十公尺外的麥可  依常理判斷  我們都會認為我們只是撞到一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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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7 19:34:37 | 顯示全部樓層


因為不是告訴乃論

但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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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8 12:52: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orisking 於 2010-5-12 01:34 發表
你說的對 當然不能以當事人自述不知道而不起訴處分 因為   
"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中
所謂"不知"與我們日常所說的"不知"範圍是不一樣的
一般我們說"A不知"是指A主觀上是不知
...



我想您的回復也許有商榷的空間,
您似乎將刑法上的「過失」亦納入「知」的範圍了,
行為人主觀上不知,也就是對事實沒有認識,如此當然不會成立185-4
(本條當然是故意犯,於行為人有認識時始可能成罪)
至於客觀上有無可能知悉,這是有無預見可能性的範圍(也就是過失犯的檢討)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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