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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財部違法限制出境被判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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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1 06:40: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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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26 00:47: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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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6 12:44:27 | 顯示全部樓層
救災不力與政府行政人員怠忽職守沒有直接關係

新聞中的對象是「薛靖平」與「財政部」,是個體案件

財政部因過失致薛靖平損害,確實有得依法賠償

但救災乃國家調度資源拯救災區廣大的民眾

難以與新聞中的案例相符合


若是要賠償災民,以這次的颱風災難,逾百人傷亡,就小林村便有四百人

倘若政府比照新聞案例的賠償,是否應支出「四億」作為一村的賠償?

這四億僅僅是賠償一個村,不包括整治與興建工程

以這次颱風所受的傷害,怎可能僅僅是高雄縣呢?

台灣其他地區也有受到傷害,那政府是否要以「億」為單位的補助呢?

這絕對是不合情又不合理


災難救援,政府已經投入相當的資源進行

在新聞上看到的現象,不過是被拿出來討論而已

這問題不論是何種政府或是國家,都是存在的

政府的組成也是人類,人難免有錯,或多或小

能做上官員,其見識當然異於鄉民百姓

在救災活動中,當然是盡心盡力,依職責所在為民服務


故大大的問題無法因為這則新聞做評斷,亦沒有比例原則的適用

政府人員救災的過失,需要一定程度的舉出證明,才能對國家申請賠償

這場災難中想得到政府的幫忙,除了政府單位的人力協助清理、重建,還有對受傷害的家庭一定的「補助金」

並不會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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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11 22:56:14 | 顯示全部樓層
二樓亂回,事情不同不能這樣比喻呀。
當然,我只是說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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