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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消保官說法�附記「以賣場售價為準」 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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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2-26 06:58: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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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6 14:25:11 | 顯示全部樓層
很重要的一個消費知識!

幾乎每一家的促消DM中,最後都會附載--「以賣場售價為準」這項條文,原來是不具效力的,

大家可要據理力爭喔!

另外,我看一些"定型化契約",像信用卡.電話門號...等,最後也都幾乎會附有

"如內容有變動,以本公司公佈之內容為主,恕不另行通知"這種類似的條文,

應該也是違反了"消保法"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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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7 00:39:4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來「以賣場售價為準」這樣的商品若真的價格有異,

搞不好還能撿到便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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