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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在通常保護令期間可以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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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 14:48: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各位專家..內人因謊報受到家暴去申請通常保護令.如果保護令申請下來我可以怎做.保護令期間我可以去訴請離婚嗎.可以請專家提共我該怎麼做嗎..因為內人把我的錢都帶走了..連房子都要請房屋仲介要來賣.我想如果離婚我也可以分一半.我怕內人在保護令期間要脫產在訴請離婚.雖然內人這樣做不合法.我怕到最後只能拿到本票也沒用.保護令期間我可以有看小孩的權利嗎請各位幫幫我.因為保護令期間不能接近內人..可以以不履行同居義務提起離婚嗎

[ 本帖最後由 k155745 於 2008-12-3 12:40 編輯 ]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3 06:51: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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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3 14: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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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4 09:01:13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2位大大.還有雲想大大妳寫的真是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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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9 20:44:03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前兩位大大所述
1.保護令期間仍可請求離婚
2.
離婚跟家爆令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是沒錯
但難免影響法官心證
建議依民法1052之規定,找出足資為證明的證人及證物
證人無論是親人或友人均無不可,即使是你的父母亦有一定的效果
當然身份越是中立越好

3.
夫妻離婚可併請剩餘財產分配,以起訴時為計算時點
當然一定是在未立夫妻財產契約情況下,如有立,以所立之契約之法令分配之
一般都沒有立
剩餘分配原則上是兩人財產總和之平分,當然必須包括債權及債務
注意債務過多,導致無法平分的情況
如脫產,只要有相當證明,可以追索之,民1030之3參照
實務作法是你至少提出對造的存款銀行,請法院函該銀行查資金流向
至於其他財產可以向國稅局查歸戶,至少查三年,那有無脫產就明白了
此部分,建議仍請專業律師吧

4.
保護令之審理期間可請求即使核發仍可會面探視,家庭暴力防治法14-1-7參照
如已核發,可以抗告主張,一般至少仍可於家暴中心探視

5.
夫妻固負同居義務,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必履行
如保護令核發遠離令,自然有正當理由,你無法以此訴請履行同居
進而也影響到1052-1-5的成立,也就是說無法成立1052-1-5的規定
但1052第2項很寬,可以依此為之

小弟心得是
法律雖然規定保護令不影響離婚判斷
但操作者是人,不可能不受影響的
家事事件,男性比較吃虧
家暴行為,一般人都想,
「怎麼可能女生會打男生
你老婆怎麼會說你打她,一定是你打的
常理判斷是,你老婆不可能自己去弄傷自己」
法官是人,也是這樣想
所以舉證責任幾乎倒置
再加上舉證責任上的寬鬆,只要有診斷證明書幾乎百分之九十會成立
除非你找到非常有利的人證,或對造不到庭

之後,要離婚時,你所要提供的證據必須非常充足,不然駁回機會非常高
一但駁回,一定也會影響下一次提離婚的成功率
是以,如果你真的想離婚,你的行動應該是立即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因為即使拉扯,也可以成立

但是,無奈仍在
如果幸得離婚,子女親權泰半歸屬於母親
然後男方又得給付扶養費用
如果女方找到另一半,那子女被收養機會很高
收養法規雖說父母有同意權,但法律仍然加一條,
如有未盡保護教養、不利於子女者、有事實上不能者(1076之1參照)
法院可為子女之利益,促成收養。
諸君,小孩子在女方,男方當然不願負扶養義務,就算付了,
女方也可灌輸反抗男方思想,
或者給你鬧失蹤,再來說對造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當然一定影響法官心證
所以想離婚的男大大,想清楚
如果對造願給你孩子,你記得戶政登記一定要將子女親權歸屬於你「即監護權」
對你比較有保障,因為改定監護比較難

上開過程多半是件件獨立的訴訟行為,一路下來身心俱疲
小弟建議
家庭事件是人生最難面對的問題,以和為貴
認真賺錢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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