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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提存法第十七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 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 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 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宋楚瑜在八十九年一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 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 後面還括號註記「中國國民黨主席」, 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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