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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之保護工作。本會過去董事會15位董事依當時的組織章程大多由司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團體之主管人員擔任,所屬各辦事處之主任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且未聘有監察人,作法較為保守,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法務部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變革,於92年7月2日修正發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監督辦法」,92年10月21日核准修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92年12月1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辦事處改為分會,92年12月12日,法務部聘任21位董事,為整合犯罪被害保護業務,董事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並考量各地分會貫徹中央政策,強化分會參與董事會決策運作之機制,其餘20位董事,均聘請社會公正、熱心人士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擔任。另聘請具有會計師及律師背景之人員3人擔任監察人,以發揮其監察功能
貳、本會的宗旨
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址。
參、本會的組織
一、本會組織架構
依章程規定,本會設於台北市基隆路2段170號,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得設分會,目前計設有21個分會。
二、董事會暨常務董事會
依章程第9條及第13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目前有董事21人。又本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5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三、監察人:
依章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本會置監察人3人,由法務部遴聘之,並指定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職權包括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決算表冊之查核。
四、分會得設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依章程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分會得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分會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1人,協助處理分會事務。
五、工作人員:
本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會置執行秘書1人,副執行秘書1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掌有關事務。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六、保護志工: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訂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廣結志工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計畫」,以遴聘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協助推展各項保護業務。截至94年7月底止計招募保護志工574人。歡迎軍公教退休人員加入保護志工行列,有意願者請洽當地分會。
肆、業務簡介
(一)保 護 對 象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害者本人。 *所謂重傷害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 2 )祖父母。
( 3 )孫子女。
( 4 )兄弟姊妹。
3.前項2、3、4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4.第2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二)服務項目
1.安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2.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建或相關醫療服務。
3.法律協助: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4.申請補償: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5.社會救助: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6.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8.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9.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10.信託管理: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11.緊急資助: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資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12.出具保證書:應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13.訪視慰問:為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協助及安撫其心理,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應受保護人,開發案源。並得酌情發給慰問金或慰問品,低收入戶者每人新台幣5,000元,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新台幣3,000元,一般家庭每人新台幣2,000元,特殊個案專案簽辦,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5,000元。
(三)受案來源
1.自請保護:應受保護人主動向本會及所屬分會提出申請輔導保護。
2.通知保護:法院、地檢署、警察、憲兵隊、調查局等機關發覺應受保護人有輔導保護之必要者,填發輔導保護通知書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會及所屬分會實施輔導保護。
3.查訪保護:本會及所屬分會發覺,或藉由媒體得知因犯罪行為案件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主動派員實施訪視輔導保護。
伍、致鄉親公開信
親愛的鄉親:我們是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您不幸的遭遇,我們感同身受。如果您有需要我們效力之處,請就近與我們各地分會聯絡。我們的服務項目為: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此外,由於我們的業務經費來源主要是由法務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但因近年政府財源困難致預算縮減相關行政、人事、保護業務等財源拮据困窘,亟待社會各界共襄盛舉,按本會成立後,致力於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各分會目前均僅置有專任人員1人,長時期任勞任怨付出心力,對於社會極有助益,本會本於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之原則,不論您願意提供我們財力、物力之援助,或參與各分會保護志工之行列,都非常感激,這塊園地是屬於大家的,歡迎您以實際行動表達對這社會的關懷,只要您有心意伸出溫暖的雙手,一點一滴皆功不唐捐,這社會也因有您的熱心參與而更加美好,我們需要您的支持共同營造溫馨社會。祝您 身體健康精神愉快。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敬啟
我們的聯絡方式: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0號
電話:(02)8732-8866
傳真:(02)2736-8601
我們的捐款專戶:
一、 銀行匯款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和簡易分行行
第742-101-001055號帳戶
二、 郵政劃撥帳號:
戶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郵政劃撥帳號:19912495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20為限,得列舉扣除之。歡迎您指定用途或自由捐款,並請告知捐款人帳號、戶名、姓名、通訊處等資料,以便迅速為您寄上收據;如有任何建議或問題,歡迎來電問詢。謝謝您!)
我們的非捐款專戶:
一、緩起訴處分金專戶:
戶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和簡易型分行
第742–102–000613號帳戶
二、認罪協商判決金專戶:
戶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和簡易型分行
第742–210–000387號帳戶
(因政府財政困難,補助日益減少,保護經費長期不足,需仰賴來自社會各界提供資源協助,我們所接受指定之非捐款項目,係依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動支要點」,專款專用於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服務項目用途使用,以達到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目的,並致力並充實各項保護工作,以嘉惠被害人重建生活為我們的主要目標。)
備註:
1、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係繳款人依據檢察官執行命令或法院判決所需繳納之金額,因不具有任意性,性質上非屬捐助款,所開立之收據謹供受款證明用,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綜合所得稅額。
2、敬請指定之檢察官或法院協助受指定繳款人配合以下事項,以便於本會相關行政稽核作業,並接受各方監督:
(1)指定匯款方式並指定匯款人:為便利本會開立收據,提供指定單位及受指定繳款人收執,作為完成繳款之證明,請指定由銀行匯款、銀行無摺存入帳戶或現金到會逕繳等方式,並以受指定繳款人名義繳納;因以其他匯款方式並無匯款人姓名,且如以他人名義代繳,匯款人姓名為該他人,無法勾稽核對。
(2)副知受款單位(總會或分會):為便利會計登帳及統計作業,並將執行成果通知指定單位,請於通知受指定繳款人之同時,副知受款單位。
陸、附件(下載PDF文件)
一、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分會通訊電話、住址(doc檔案)
二、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編列及資助項目基準(doc檔案)
三、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doc檔案)
四、廣結志工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計畫(doc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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