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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時事漫談: 1. 詐欺與侵占,方法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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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4 13:28: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家平面媒體,用大標題報導一家私人銀行的分行,有一位資深的理財專員暴發多件不法行為,指他「專坑銀行」,「吞公款三百萬」。仔細閱讀這則新聞的內容,標題中所用的「吞」字,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似乎與所報導的事實有點距離。
通常我們所指的「吞」,字,是指將食物囫圇吞嚥下肚子的意思。像「狼吞虎嚥」便是一句很好的形容詞;如果在「吞」字上面加上一個「侵」字,成為「侵吞」兩個字,那就與吞嚥食物毫無關連,成為形容侵占他人的財物,而後加以吞沒的意思。侵占是刑法分則中的一個罪名,普通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嚴格地說,犯侵占罪的人,必須要有先持有他人的財物,而後起意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物予以侵吞入己,犯罪才能成立。報上所報導的事實,是這位理財專員在這家銀行的分行,從事的業務,除了經辦客戶的理財工作以外,還兼辦所服務銀行的催收帳款業務,客戶欠了銀行的錢不還,經過電話與口頭或者文書催收無效以後,如果客戶有財力故意置之不理,這時被欠債的銀行就得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利用公權力介入來保障債權。這種藉由公權力來保障債權,便是經由強制執行法中所規定的「假扣押」程序,先聲請法院對欠債客戶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也就是未對客戶提起討債的訴訟程序之前,先由法院將債務人也就是客戶的財產實施查封,避免債務人脫產,發生贏了官司卻收不回債權的憾事!由於在未打官司以前先扣押對方的財產,未來的官司贏了就沒有話說,萬一輸了呢?對方的財產已先被拘押,在財產方面不免會受到損害,為了保護財產被拘押受到損害的債務人將來無處求償,法院通常在准許債權人假扣押的聲請裁定中,都會要求聲請人提交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一般是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假扣押的債權是新臺幣一百萬,就要提交三十萬元的擔保金,以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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