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3973|回復: 2

[台灣] 蓋章.簽名 同具法律效力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8-5-21 17:2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接下來要向您介紹生活法律小常識,有不少契約和文件,都要本人簽章來認證才有效,不過您知道,簽名和蓋章這兩種形式,到底哪一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在重要場合裡,簽署文件互相交換,不過等一下!這文件到底要親筆簽名才算數?還是蓋個印章就可以呢?咦?答案到底是什麼?簽名好像也行,可是蓋印章似乎也沒錯,正確答案到底是什麼呢? 

 原來,法律有規定,除非文件上有要求一定要同時簽名和蓋章,不然的話,不管是銀行辦開戶或是簽契約買賣,只要親筆簽名或是蓋印鑑,都能代表當事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發表於 2008-5-22 07:56: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c120559918 的帖子

這各.民法上早已規定明確
可是.法院.所有準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全部不按法律實行.

根本就是帶頭不給民眾正確的法律知識.

民法.總篇.第3條.清楚立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3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3
民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5-22 11:34: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 amy6621000 的帖子

這倒是真的
可以試試到戶政機關說你要用指印代簽名
我想應該會被白眼,然後不給你辦
所以我總是乖乖帶齊相關東西!
不過反過來說...這也是要求人民要慎重其事啦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若動不動就用符號有的沒的...會造成很多問題
所以囉基於法律解釋原則之例外從嚴解釋
我們應該要建立基本的原則,不要讓例外成為原則
這才不會失去法律立法精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2-27 10:13 , Processed in 0.24104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