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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乾隆時的拐賣兒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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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19 00: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拐賣兒童較為嚴重的一個朝代﹐而且﹐查閱那時的筆記可以發現﹐很多人拐走兒童不光是為了買賣掙錢﹐還會用於更加恐怖的行徑。
  清人吳熾昌在《客窗閒話》中記載了這樣一個聳人聽聞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兒子富大﹐糾結了陳大、俞九齡、鮑二、謝世榮、富大金等幾個人﹐組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駕駛著小船﹐到很遠的地方去拐騙孩子﹐然後帶到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祀的儀式走完之後﹐他們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將遺骨鍛煉為丹丸﹐認為這種丹丸吃了可以治療結核病﹐可以「刀槍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時熬住大刑。
  具體實施時的殘忍﹐用「令人髮指」來形容毫不為過。以乾隆十年為例﹕這一年的三月﹐他們先在婁縣迷拐了一個九歲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陳大把小女孩的腳綁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腳趾﹐在孩子的慘叫聲中﹐用烈火燒紅的鐵針插入孩子的腳掌﹐孩子登時昏死過去﹐他們再把她的腳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腫爛﹐作為廢疾」。四月初一﹐船開到南潯﹐他們又迷拐了一個孩子﹐當時就殺掉﹐吃肉煉骨。五月十三日﹐他們將一個叫蔣二的孩子迷拐﹐處置的方式與卜三姑一樣兇殘﹐亦以火煆鐵針插入足踝﹐以斷其筋﹐然後將一種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藥﹐逼卜三姑﹐蔣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廢﹐轉賣丐船行乞。
  看到這裏﹐讀者也許會很好奇﹐富氏一夥兒採用的迷拐方法是什麼?按照《客窗閒話》中記載﹐比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書符咒水以灑孩童﹐著體即迷。」真相其實是施用了迷藥。《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占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現代科學研究發現﹐生川烏外用能刺激皮膚﹐使人產生麻木感﹐草烏則有很強的麻醉作用﹐人販子將迷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像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富子文的「符咒水」裏估計也是加入了這些藥物成分。
  富氏犯罪集團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裏﹐疊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他們根據孩子的相貌和聰明程度﹐決定處置的方法﹐長得漂亮的賣到遠處去﹐長得難看又不是特別聰明的殺食其肉﹐灸骨為丸。最奇葩的是﹐這幫人還以行醫算命為名﹐將用孩子遺骨煉就的丹丸賣給濮院之尼﹐乍浦之婦﹐用以打胎「去私孕」﹐獲利甚厚。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這個犯罪集團最後還是暴露了形跡﹐被官府一舉拿下﹐在浙江嘉善縣受審。之後發生的事情﹐是無論人販子還是官府都絕沒有想到的。對富氏犯罪集團採取的是公開審理﹐允許百姓站在堂下旁聽。
  首先審訊的是犯罪集團頭子富子文的兒子富大﹐衙役剛剛將其押上堂來﹐早已瞭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嘩躁動起來﹐隨著人證、物證的逐一出示﹐「供證鑿鑿」﹐富大俯首認罪。就在這時﹐堂下的謾罵聲越來越大﹐突然間﹐激憤的人群將負責維持秩序的衙役推開﹐衝上堂來﹐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頓暴揍﹐縣令一看急了﹐驚堂木拍爛了也不管用﹐只好讓衙役們用水火棍將人們驅趕開來﹐再看富大﹐已經被打成了一團肉泥﹐只有出的氣沒有進的氣了。
  縣令驚魂未定﹐師爺突然匆匆趕來﹐在他耳邊低語道﹕「大人﹐出事了﹐在監待審的主犯富子文聽到剛才百姓們衝上公堂的聲音﹐竟然嚇得一命嗚呼了!」
  縣令勃然大怒﹐立刻斥責剛才領頭衝上堂來的楊秀章、姚泰晉、趙凝周等人﹕「你們這樣衝動﹐打死了富大﹐嚇死了富子文﹐等於讓他們得了善終﹐懂嗎?!」
  縣令的話一點都沒有錯。眾所周知﹐自古以來﹐中國歷朝歷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這個「仁」字不是亂施愛心、假慈假悲﹐而是強調對他人痛苦的一種認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天地之性﹐惟人為貴」。與此同時﹐儒家思想又將家庭作為一個國家構成的基礎和「縮小版」﹐十分強調維護家庭的禮法、親情和完整性﹐《孝經·聖治章第九》就有言﹕「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義也。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君親臨之﹐厚莫重焉。」對他人家庭的侵犯和破壞被視為威脅王朝統治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拐賣孩子不僅違背「天地之性」﹐而且等於破家﹐按照中國古人慣用的類比推理﹕破家再往前一步就是滅國﹐哪個皇帝也不敢拿這種事兒開玩笑!因此從漢朝起﹐對人販子的懲處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漢朝是磔刑(砍頭後再將屍體分裂)﹐唐朝是絞刑﹐元朝也是殺無赦﹐明朝和清朝對人販子首犯則淩遲處死。所以﹐被「群毆死」簡直是被捕後的人販子最渴望的一件事兒。
  嘉善縣令把那幾個百姓臭罵一頓﹐「富子文父子未經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氣﹐惜哉!」然後繼續審案﹐富子文和富大死了也不算完﹐還要「銼屍梟首」﹐其餘的從犯一律斬立決﹐那個製造石灰水泡爛被拐女孩腳丫的富沈氏﹐也一刀砍了了事。
  這裏要補充的一點是﹐由於拐賣兒童罪惡極大﹐中國古代在處置時是不設年齡和性別的「優惠政策」的﹐嘉慶十六年﹐浙江省有個七十多歲人販子張良璧﹐十六年拐賣了十六個女嬰﹐同樣被判淩遲處死。不過﹐在富氏犯罪集團一連串的暴行後面﹐還隱藏著更加可怖的現實。
  據富氏犯罪集團的罪犯們招供﹕江浙間從事兒童販賣的船隻竟然有一百七十餘號之多!抓捕行動隨即展開﹐可惜僅僅破獲了幾起案件﹐包括「黃殿侯誘拐孩子出賣案、顧景文活煮孩子煉藥案、蔣運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光讀這些案子的名稱就令人不寒而慄﹐「及孫文韜、丁昌成、湯開元、孫彥生、王胥氏、蔡天章、王俊生輩﹐男婦十數﹐或用死孩和藥﹐或隨從貸賣﹐均按律治以應得之罪」。
  對此﹐吳熾昌不禁嘆息﹐拐賣兒童的犯罪數量如此巨大﹐而破案僅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懼保護哉!」
  在最近「人販子該不該處死」的辯論中﹐反對死刑派有一個觀點﹕「處死人販子容易造成其殺嬰滅口」﹐從前面講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採取何種犯罪行為﹐關鍵要看犯罪目的是什麼﹕用來祭邪神的﹐殺之;用來賺錢的﹐賣之;用來行乞的﹐殘疾之。換句話說﹐現在的人販子﹐絕大多數的「目的」是倒賣孩子賺錢﹐並不會因為死刑風險而轉行成職業殺手。還有些人聲稱﹕「加重對人販子的懲罰﹐嬰兒價格就會抬高﹐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這同樣是信口胡謅﹐犯罪學認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決於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決於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過高﹐再貪婪的罪犯也會有所收斂﹐這就是所謂的「不掙沒命花的錢」。
  清朝是不會爭議「人販子該不該處死」這一問題的﹐在古人看來﹐震懾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嚴刑峻法﹐這種看法雖然過於簡單和樸素﹐但包含的是人類對正義的基本訴求﹐從清朝筆記的記述中可以看出﹐人販子對被拐兒童採取的「加工措施」﹐其殘暴、可怖的程度﹐只能用「滅絕人性」來形容。
  清末報人徐珂在《清稗類鈔》一書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年間﹐長沙的集市中有兩個人﹐牽著一條狗來賣藝﹐那條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長滿了犬毛﹐能說人話﹐還能唱各種小曲﹐於是圍觀的人堵得水洩不通﹐「爭施錢以求一曲」﹐那二人掙了個盆滿缽滿。
  縣令荊某路過﹐看到這幕「盛況」﹐覺得不對勁﹐把那二人押回縣衙﹐一番嚴審才搞明白﹐原來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歲幼童「加工」而成的。他們先把拐來的孩子用毒藥「爛其皮﹐使盡脫」﹐然後將狗毛燒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體上﹐「內服以藥﹐使創平復﹐則體生犬毛﹐儼然犬也」。
  荊縣令聽得毛骨悚然﹐然而再審下去﹐人販子的供詞更加觸目驚心﹕「此法十不得一活… …所殺小兒無數﹐乃成此犬」。也就是說﹐那個已經變成「人犬」的孩子﹐只是無數個遭到剝皮的孩子中﹐僥倖活下來的一個。在人販子身上﹐還發現了不少木頭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沒有胳膊﹐荊縣令問這是做什麼用的﹐人販子供述﹕拐到孩子﹐讓他們自己挑﹐挑上哪個就按照木頭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錢」。
  荊縣令立即下令﹐將兩個人販子處死﹐那個被他們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發錢給養。相信在街頭見過各種畸形的兒童乞丐的人﹐都會知道﹐現在的被拐兒童﹐不少同樣面臨著「被加工」的悲慘命運。幾百年過去了﹐文明的光芒沒有照到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卻照到了人販子身上﹕至少他們再也不用擔心自己被淩遲處死了﹐縱使拐賣20多個孩子依然有可能善終(參見對以趙六妹為首的販嬰集團特大拐賣兒童案的判決﹐兩年時間該團夥拐賣20多名兒童﹐首犯趙六妹僅被判無期徒刑)﹐這足以證明﹕人類的進步總是有選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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