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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揭秘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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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22 21: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淑妃文繡突然出走,並發律師函,公然鬧分居,此時的溥儀十分慌張,此事關乎大清皇室的臉面,萬萬不可張揚。溥儀急得團團轉,像個熱鍋上的螞蟻。於是溥儀聘請了大律師林廷琛,叫他去和文繡談判。這個林廷琛律師,本身就是「清室駐天津辦事處」這個「皮包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接到溥儀的委託之後,林律師通過多方打聽,找到了文繡下榻的住所,並試圖勸說文繡回心轉意、踏上歸途。
  不料,文繡在林大律師眼前,卻放聲大哭,並說了以下的一番話:「林律師,我直至如今,仍然是處女之身,九年了!受盡了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的虐待,現在我也是沒有辦法了,我也只能找律師,依法維護我應有的人權!」文繡提出溥儀應盡丈夫的義務,和自己過夫妻生活的這種要求,溥儀是無法滿足的,理由很簡單,不是不願意,而是因為溥儀身體有病,他辦不到。所以,林律師從中斡旋,自然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結果。
  當年秋天,文繡在天津向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正式起訴溥儀,要求離婚。不久,雙方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達成了和解和離婚的協議。依據這份協議,文繡和溥儀斷絕一切關係,溥儀需要一次性向文繡支付55000元作為贍養費,而文繡作為代價,則答應終身不再嫁人。
  為什麼溥儀在離婚協議上要求文繡終身不再嫁人呢?因為文繡畢竟是皇室的妃子,曾經的妃子若下嫁給平民,將有損清皇室的臉面,溥儀是這樣認為的。旋即,在一群遺老的慫恿下,清皇族也宣佈正式廢除文繡「淑妃」的封號。文繡從此,成為一介平民。
  這件事還有一個尾聲:在這個事件當中,文繡的一個名叫「文綺」的遠房兄弟,寫了一封信,對文繡進行指責,這封信的原文是這樣的:
  蕙心二妹鑒: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
  這段話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我近期突然聽說你要和溥儀離婚的事情,我覺得十分驚詫,我們家是個傳統的家庭,怎麼可以做這種事情?我們家受到大清皇室兩百多年的恩惠,祖宗曾經一連四代擔任一品大官,而且我聽說溥儀也沒有怎麼虐待你,退一步說,就算他是虐待了你,你寧死也要忍受,以報答大清皇室對我們家的恩情,你今天竟然做出這種事情來,我的妹妹啊,我的妹妹啊,你真的是太糊塗了,太不像話了,太荒謬了!
  文繡見信之後,也回了一封信給這個遠房兄弟,原文如下:
  文綺族兄大鑒: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淩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文繡的回信,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你雖然是我的族兄,但是我們不同祖父,也不同父親,從來也不來往,我嫁給溥儀9年了,你沒有來看望過我一次,現在你以我的族兄的名義,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和第325條的規定,公然在報紙上教我去死,又公然誹謗我。你對清朝的忠勇,令人佩服,但是,我受祖宗的教誨,以守法為做人之本。身為清朝子民的時候,我守清朝的法;身為民國國民,我守民國的法。1924年底溥儀被馮玉祥驅趕出宮時,他曾說過:堅決不做民國國民,我當時隨身帶了剪刀,隨時準備跟隨溥儀去死,為大清殉葬。後來是溥儀自己去了天津,開始做民國國民了,我也只能跟隨他。但是既然做了民國的國民,那麼就應該遵守民國的法律,依據民國憲法第6條,民國國民不分男女、不分種族、不分宗教、不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嫁給溥儀之後,守了9年的活寡,從未受過平等的待遇,所以我請了律師、要求分居,這不過是我想敦促溥儀依據民國的法律,盡丈夫的義務,給我人道的待遇,我作為父母留下的血脈,不想死得那麼難堪。不料你卻一味誹謗我,說我逃亡、離婚、敲詐錢財、違背祖宗教訓、被小人欺騙、被人出賣… …種種自相殘殺的惡毒語言,不一而足,你要知道:我在和解談判未破裂的時候,是不能將難言之隱公諸於世的!我委託律師要求溥儀盡一個丈夫的應盡義務,這個權利我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你教我去死,你這是違法犯罪,檢察官讀了報紙,抓你都有可能。我希望你以後多讀一點法律方面的書,謹言慎行,以免觸犯民國的法律,是為至盼。
  我們從這封回信可以看得出來,文繡儘管身為清朝舊皇室的末代皇妃,但是她的思想卻是新的、進步的,緊貼了時代的脈搏。文繡和溥儀離婚之後,在一家小學當上了一名教師,並履行了離婚協議上面約定的獨特義務—堅持獨身不嫁。
  抗戰勝利之後,偽滿洲國皇帝溥儀鋃鐺入獄,他與文繡的離婚協議失去了約束的力量,文繡不再需要謹守離婚協議上面「不嫁人」的承諾了。也許是直到這時,文繡才開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不久之後,文繡與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人結婚,並於1953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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